《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審判力度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在2004.06.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審判力度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6.04
- 實施時間:2004.06.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段時間以來,各地連續發生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特別是火災、公眾聚集場所人員死亡、危險化學品泄露、爆炸、道路交通等事故,以及假冒偽劣商品損害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案件,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影響了社會秩序。對於已經發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國家有關部門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予以處理和防範。一些構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已訴至人民法院,進入司法程式處理。為切實做好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維護公共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認識審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共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依法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各級人民法院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確保社會公共領域安全的嚴峻性,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充分認識新形勢下保障公共安全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牢固樹立常抓不懈的思想,進一步加大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力度,嚴懲各類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依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深入研究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牽涉面廣,法律關係複雜,為社會廣泛關注。有關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確保案件審判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對於發生在學校、捷運、商場、工礦企業、建設工地、化學危險品倉庫、加油站、餐飲娛樂場所、大型社會活動和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損害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案件;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發生的案件;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關責任人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責任不落實導致重特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緊制定相應的審判工作預案,堅決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效遏制此類犯罪案件的發生;及時處理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問題,使受害人及時、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濟。
三、切實抓好大案要案的審判工作,把加強司法審判與加強司法宣傳結合起來。對於已經起訴到法院的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將其作為當前審判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主要領導要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抽調精幹審判力量,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適用法律關,保證此類案件的依法及時審結。要精心做好此類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確保定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裁判公正及時。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把加強司法審判與加強司法宣傳結合起來,通過公開審判、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教育、幫助生產單位、有關部門和人民民眾增強公共安全意識和生產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充分發揮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傳作用,以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類似案件的發生。
四、加強司法建議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的健全。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注重認真分析此類案件的特點,歸納總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找問題、發現隱患,有針對性地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健康發展。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對於在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以確保各項審判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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