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秦勤與鄧西民離婚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秦勤與鄧西民離婚問題的函》在1985.12.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秦勤與鄧西民離婚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2.30
  • 實施時間:1985.12.30
劉秦勤、鄧西民:
來信收到。你們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一事,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你們雙方如果對離婚及財產分割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你們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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