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6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9月16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9月1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中證物
保管問題的批覆
(1964年9月16日)
你院(64)法辦秘字第34號關於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現就你們提出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證明材料,如法醫鑑定書、檢舉材料、照片等,應當訂入訴訟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物,如兇器、血衣、婦女被姦污後流有精液的衣、褲等,應當開列清單附卷,並在證物上貼上標箋,註明年度、檔案,另放一處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後如認為沒有必要保存時,可造具清冊,經院領導批准後銷毀。
三、對於屍骨、屍體,經有關部門鑑定或照片附卷後,可按以下辦法處理:如果死者親屬要求收回的,可予發還;如果死者親屬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機關埋葬,對今後確實不會再用的屍骨、屍體,也可以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予以處理。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