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程式問題的答覆》在1991.08.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程式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行[1991]33號《關於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程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再審開庭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並將裁判結果告訴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擬提出抗訴的行政案件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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