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在1998.1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0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的有關精神,為有利於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問題,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對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未受理的,暫不受理;已經受理的上述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中止執行;對因此類糾紛案件已裁定凍結上述證券回購機構帳戶款項的,應當解除凍結。何時恢復訴訟和執行,依照本院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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