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受理、審理和執行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受理、審理和執行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在2000.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受理、審理和執行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1998年12月18日和1999年1月21日,我院先後下發了法〔1998〕152號《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和法〔1999〕6號《關於補發最高人民法院〔1998〕152號通知附屬檔案的通知》。對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決定暫不受理、中止訴訟和中止執行。目前,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已經進入收尾階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級人民法院對涉及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但債權債務未能清欠的證券回購糾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中止審理的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應當恢複審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恢復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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