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答覆意見》在2002.07.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答覆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01
- 實施時間:2002.07.0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2號《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本案中呂全修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簡稱司令部)在簽訂騰房協定時,已經退休並轉入地方,此時呂全修與司令部之間已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司令部要求呂全修及其子女騰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