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的暫行規定》在1995.04.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4.03
  • 實施時間:1995.04.03
為加強法院隊伍的廉政建設,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嚴格執行紀律,保證秉公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根據中央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4月3日作出《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的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規定內容如下:
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親屬的宴請;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親屬的邀請,參加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二、下級法院到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工作,不準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同行,不準宴請上級法院工作人員,不準邀請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參加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上級法院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上述宴請和邀請。
三、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到下級法院工作期間,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活動;下級法院接待上級法院工作人員,不準超過當地規定的接待標準。
四、法院工作人員到其他單位和部門執行公務時,不準接受宴請;不準接受邀請,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五、各級法院要把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黨員領導幹部對執行上述規定的情況要在民主生活會上進行自律檢查。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退賠、通報批評、調離原工作崗位直至紀律處分。
七、各級法院要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本規定所指營業性娛樂場所指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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