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若干準則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若干準則
  • 目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 目的:保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 規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
  • 發布單位:國務院
一、嚴格遵守政治紀律。不準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二、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在履行審批審核職能中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不準收受中央企業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不準參加中央企業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接受中央企業安排的私人度假、旅遊等活動;不準到中央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準擅自接受中央企業的資助和邀請出國(境);不準私自參加中央企業的各類慶典活動;不準私自到中央企業從事講課、諮詢等活動。
四、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不準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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