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楊光大仲裁一案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楊光大仲裁一案請示的復函》在2002.07.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楊光大仲裁一案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22
  • 實施時間:2002.07.2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2月12日[2000]粵高法執監字第226號《關於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楊光大仲裁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涉及不同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契約,即: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於1995年12月17日分別與香港高速貨運有限公司、潮粵海鮮樓簽訂的《租賃總統大酒店潮粵海鮮樓契約》、《總統大酒店、潮粵海鮮樓經營管理協定》,於1996年10月17日與高速貨運(FAST CARE CARGO SERVICES)楊光大簽訂的《總統大酒店與潮粵海鮮樓補充管理協定》。在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香港高速貨運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契約中,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鑒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僅在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在北京沒有分會且各分會均適用與北京總會不同的仲裁規則,因此,該契約約定的仲裁機構實際上並不存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無權依據該款約定仲裁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香港高速貨運有限公司或者契約簽字人楊光大之間的租賃契約糾紛。在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高速貨運(FAST CARE CARGO SERVICES)楊光大簽訂的補充管理協定中,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依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鑒於補充管理協定的一方當事人為楊光大個人,而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的申請人是高速貨運(FAST CARE CARGO SERVICES),因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亦無權仲裁廣州總統大酒店有限公司與高速貨運(FAST & CARE CARGO SERVICES)之間的任何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法院對本案所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貿仲裁字第0148號裁決書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2000]深國仲結字第23號裁決書均應當不予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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