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年收容教養”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答覆》在1998.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年收容教養”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15
- 實施時間:1998.08.15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請字第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安機關對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養”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範圍,若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少年收容教養”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