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中央直屬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是否徵收水資源費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中央直屬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是否徵收水資源費的答覆意見》在1996.10.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中央直屬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是否徵收水資源費的答覆意見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晉法行字第5號《關於如何理解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7號檔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徵求國務院法制局意見,現答覆如下:
國務院法制局國法函〔1996〕92號《對最高人民法院來函的復函》第一條中的“中央直屬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包括在循環冷卻過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補充的新水。因此,對這部分在循環冷卻過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補充的新水,仍應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暫不徵收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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