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徵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徵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在1995.10.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徵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請字01號《關於在建立水利執法體系試點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徵收水資源費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二款和貴州省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的授權,於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發布的《貴州省徵收水資源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貴州省有關行政機關在《貴州省徵收水資源費管理辦法》施行前,對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資源費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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