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10.30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10.30
  • 實施時間:1992.10.3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號《關於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經死亡,而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刑法定罪處刑,民事訴訟應另行提起,並經過宣告失蹤人死亡程式後,根據法律和事實處理賠償等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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