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覆》在1989.02.2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2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8)51號《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違反稅收法規,抗交農業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這類案件,根據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應當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受理,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不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直接受理抗稅案件。
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由於《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該條例不適用於農業稅的徵收管理。所以對於納稅人抗交農業稅尚未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也不能按農村承包契約糾紛案件或者按執行案件受理。待有新的法律規定後,按新的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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