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貫徹執行《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貫徹執行《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3.2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貫徹執行《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3.21
  • 實施時間:1988.03.21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在貫徹執行《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提示的幾個問題,經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現當事人申訴,或經複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可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門認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為宜,也可撤銷原判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
二、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政府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就不一致,現政府主管部門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對於這樣的問題,如經審查,未發現原判決有錯誤的,仍應執行判決;如原判決確有錯誤,可按此答覆(一)的意見辦理。
三、在《通知》下達後,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已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的房屋案件,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或者認為政府主管部門在執行落實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經申請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受理?對此,我們意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講明道理,告其向原處理部門或其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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