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1.13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11.13
- 實施時間:1991.11.13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刑法條文中所列舉的殺人、重傷、搶劫等罪行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如何理解的問題,我院根據刑法的立法精神,曾作過解答,即: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重大盜竊罪和強姦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罪犯脫逃的,並未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罪犯脫逃後又犯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時,在量刑時可以將脫逃作為一個情節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