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自2000 年9月28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9.19
  • 實施時間:2000.09.22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於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託執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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