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畢海濱訴濟南儀表廠損害賠償案的處理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畢海濱訴濟南儀表廠損害賠償案的處理的電話答覆》在1988.08.20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畢海濱訴濟南儀表廠損害賠償案的處理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為畢海濱訴濟南儀表廠損害賠償一案的處理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責任問題,我們認為濟南儀表廠對施工現場的安全不夠重視,措施不力,對造成畢海濱的損害應當負責任:畢海濱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對造成損害事故也應當負責任。因此,認定雙方屬混合過錯為宜。
二、鑒於受害人畢海濱的父親系濟南儀表廠的職工,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畢海濱又需長期治療等事實,我們認為終審判決前為醫治畢海濱之傷所花去的費用憑單據計算,全部由被抗訴方濟南儀表廠承擔。終審判決後,由濟南儀表廠每月付給畢海濱生活費45元,護理費25元。今後畢海濱應在當地醫院治療,醫療費憑單據由濟南儀表廠支付;如確需去外地就醫,須有原醫療醫院的轉院證明,否則醫療費由畢海濱父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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