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劉伯達訴徐州西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劉伯達訴徐州西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6.11
- 實施時間:1990.06.1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
你院於4月22日就劉伯達訴徐州西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
經研究認為,劉伯達為委外隊裝卸工,在工作中被徐州西站職工唐繼春違章作業砸傷致殘,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徐州西站作為唐繼春的所在單位,對其職工在履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劉伯達與委外隊簽訂的“作業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自行承擔事故責任”之契約是無效的,但是,委外隊不是侵權主體,致劉人身損害與委外隊沒有侵權的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不適用我院(88)民他字第1號《關於僱工契約“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覆》精神。
據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原審法院對本案侵權責任及賠償範圍的認定基本正確,對徐州西站的申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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