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7月02日發布,自1957年07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7月02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7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辯護
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957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號請示報告收悉。茲提出以下意見,請考慮。
(一)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的權利,不需要在開庭審理時作為一項訴訟權利來交待。
(二)關於哪些案卷材料交閱,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閱,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種作法。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一律應當在法院內閱看,不應攜帶出法院。你院意見“一般”應在法院內閱看,尚須斟酌。
(四)除當事人以外,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時,法院也應派人在一旁照看。至於某些律師看卷法院認為的確無須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當事人閱卷時也可準許摘錄,無須經審判員同意或對摘錄內容加以審查。
你院今年(1957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號請示報告收悉。茲提出以下意見,請考慮。
(一)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的權利,不需要在開庭審理時作為一項訴訟權利來交待。
(二)關於哪些案卷材料交閱,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閱,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種作法。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一律應當在法院內閱看,不應攜帶出法院。你院意見“一般”應在法院內閱看,尚須斟酌。
(四)除當事人以外,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時,法院也應派人在一旁照看。至於某些律師看卷法院認為的確無須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當事人閱卷時也可準許摘錄,無須經審判員同意或對摘錄內容加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