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變更人民法院的公告》在1993.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變更人民法院的公告
- 頒布時間:1993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3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變更人民法院的公告》在1993.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變更人民法院的公告》在1993.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檔案內容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41個基層人民法院,設立4箇中級人民法院和47個基層人民法院,批准1箇中級人民法院和5個基層人民法院更名,現...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更名的人民法院》在1993.07.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1993年4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1箇中級人民法院和9個基層人民法院,批准設立1箇中級人民法院和11個基層人民法院,批准更名1箇中級人民法院和3個...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設立的人民法院》在1993.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1993年1至3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銷2箇中級人民法院和15個基層人民法院,批准設立3箇中級人民法院和17個基層人民法院,現予以公布。--- 撤銷 設立 -...
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
1.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黨通過司法途徑保持同人民民眾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展示國家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視窗。人民法庭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
第十條 人民法庭的設定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逐級報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第十一條 人民法庭的名稱,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並冠以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的名稱。第十二條 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08.01.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引言 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87.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釋〔2008〕13號檔案,自2009年1...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範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24. 深化執行體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 [1] 、第94條 [1] 、第115條 [1] ...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265條第一款調整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委託人民法院指令執行的請求後,...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在1988.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
司法解釋立項、審核、協調等工作統一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明確規定了司法解釋立項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或者其他審判部門可以...
人民法院的管轄區域隨行政區劃變更後,對於變更之前生效判決的複查改判(申請再審或決定再審),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號《關於原審法院機構撤銷和管轄區域變更後判決改判問題的批覆》和(62)法文字第7號《關於原審法院管轄區域...
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當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報》作為查詢、閱讀人民法院公告,從中了解全國法院案件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的有關信息的重要載體。因此,各級法院應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檔案關於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處理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 本規定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31日發布的規定。為保障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地處理執行案件當事人變更和追加的問題,公平保護執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是為了維護法庭安全,規範庭審秩序,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成立,雖尚未頒布人民法院組織法,但總不能忘卻最高人民法院的存在,這種觀點必須改變,因此擬定各級人民法院組織法,並應宜早頒布,以適應目前需要。三、等於省級之市人民法院下未設區人民法院之前,在市人民法院內,宜...
二、人民法院報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發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報紙。多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當事人都已經習慣了在人民法院報上查詢、閱讀人民法院公告,從中了解全國法院案件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的有關信息。因此,各級法...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為了正確審理契約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契約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法律適用範圍第一條 契約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契約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契約法的規定;契約法實施以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