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高院《關於內蒙古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高院《關於內蒙古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在1999.1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高院《關於內蒙古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內法行請字第1號《關於內蒙古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司登記中的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登記行為不服請求變更、撤銷,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變更或撤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備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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