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詐欺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04日發布,自2015年12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0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目錄
1.李某強契約詐欺案
2.曾某某、余某某、陳某某詐欺案
3.劉玉珊等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4.梁建成詐欺案
5.張峰信用卡詐欺案
6.朱效明契約詐欺、信用卡詐欺案
7.張某信用卡詐欺案
8.黃彩梅詐欺案
9.黃炳光詐欺案
10.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詐欺案
11.林統灼詐欺案
一、
李某強契約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該公司的名義與以昆明某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被告人李某強電話約定購買鋼材後,夏某生按李某強的要求於同月20日從個人銀行卡轉賬21萬餘元存入李某強個人銀行卡賬戶,李某強收受貨款後逃匿高棉。李某強歸案後賠償全部貨款和經濟損失費3萬元並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
鑒於李某強能如實供述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強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契約詐欺案。契約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契約騙取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二、
曾某某、余某某、陳某某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傷腰部,因其未購買醫療保險,遂與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陳某某名義住院治療,以騙取新農合醫療報銷補償款。陳某某在得知該情況後,仍將新農合醫療保險手續交給余某某,用於辦理新農合報銷手續。後曾某某於2014年8月22日至10月8日在古藺縣中醫院住院治療,騙得新農合醫療報銷補償款28402.2元。案發後,曾某某、余某某將贓款全部退還。
(二)裁判結果
2015年6月4日,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欺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謀由曾某某冒用陳某某的名義住院治療報銷醫療費,騙取新農合醫療保險資金,致使公共財產受到損失,其行為構成詐欺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本案的示範意義:三被告人合謀侵吞新農合資金,最終落得退贓判刑又被處罰金的可悲下場,引導人們樹立騙取新農合資金非小事的觀念,給那些因法制觀念淡薄、企圖以身試法的人們敲響一記警鐘,共同維護新農合資金的安全,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益者。
三、
劉玉珊等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劉玉珊是雲南玉靈寶之堂珠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劉玉珊先後在瀘州、南充、遂寧等地成立寶之堂分公司,組織楊友洪、相彥吉、李仝、侯明亮、劉少龍等人,以開展玉器戴養業務為名,以高額回報“勞務費”為誘餌,以聘請部分人緣好有一定宣傳號召能力的客戶為“理財顧問”進行宣傳等手段,並通過虛構翡翠戴養養生增值、公司資金雄厚、投資有保障無風險等假象,鼓動社會不特定人員,特別是中老年人積極繳納資金。至案發共吸收資金人民幣6242.68萬元,扣除期間已返還“勞務費”和退契約款,尚欠集資款項人民幣5814.795萬元。劉玉珊等人將絕大部分資金用於還貸款、放高利貸、公司員工高額提成、公司日常開支運轉、尋寶被騙等,致使大部份資金無法追回,不能返還,且公司無正常投資性盈利收入。案發後,遂寧、南充、瀘州等地有2060人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先後追回贓款人民幣1371萬元。
(二)裁判結果
遂寧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玉珊犯集資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友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侯明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相彥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李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少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於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劉玉珊、楊友洪、相彥吉不服,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二審維持了遂寧中院的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財富的規模增大和正規金融的服務局限疊加影響,使民間融資的體量顯著增加。而隨著民間融資市場迅速活躍的,還有以非法集資等為代表的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即是較為典型的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大,達到6000多萬元;受害人數多,涉及遂寧、南充、瀘州多地數千人;該案吸收的大部分資金難以追回,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巨大,達4000餘萬元。由於受騙參與非法集資的以四十至六十歲年齡段中老年人居多,許多人畢生的積蓄一夜化為烏有,生活陷入困頓,引發受害民眾集體上訪,對遂寧、南充、瀘州等地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司法機關依法對劉玉珊等人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進行了嚴懲,為被害民眾追回了部分損失。本案對於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日常監管力度,加強對集資詐欺行為的社會輿論宣傳引導,增強人民民眾投資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的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較為明確地列舉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4個條件和11種行為,列舉了構成集資詐欺罪的11種行為和8種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幫助普通大眾甄別非法集資行為。然而,社會法治意識淡漠、民眾風險識別能力不足為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加強法治宣傳、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會對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的圍剿,是解決當前民間融資亂象的重要途徑。希望通過對本案的鏡鑒,有助於形成對非法集資的法治高壓,和全社會參與的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
四、
梁建成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三四月期間,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約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會同電力公司下屬會靖股份公司為由,先後三次向被害人李鑫總計收取人民幣100000元入股股金,並承諾高利回報,之後被告人交給被害人一張內容為“今收到會同縣安全監督局蔣秩標入股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會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的收條,該收條落款的收款人為王曉君,時間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000元股金後,並未將該100000元入股會靖股份公司,而是將錢轉借他人從中獲取利息。經查證,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來未曾設立過“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會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給李鑫的收條也並非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王小(曉)君所書寫,系被告人梁建成所偽造。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會同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建成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宣判後,被告人梁建成提起抗訴。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民事經濟糾紛與詐欺罪最大的區別在於:1、是否虛構事實;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構成詐欺罪,其與被害人之間不是民事經濟關係。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糾紛也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一方面我們應該腳踏實地,不要貪圖小便宜,以免上當受騙,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懂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理,要爭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為社會的進步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五、
張峰信用卡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張峰以其本人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懷化湖景支行申領了一張卡號為6282886968225860的湖南公務員信用卡。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間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張峰在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舊拒不歸還上述款項。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銀行本息91423.52元。案發後,截止2014年12月15日張峰已陸續全部償還透支款息總計102029.66元。
(二)裁判結果
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欺罪。張峰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二審宣告前,張峰已經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張峰免予刑事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峰犯信用卡詐欺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典型意義
信用卡透支實屬常見現象,但如果超過規定期限、經銀行兩次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歸還,在刑法上被視為惡意透支,故意更改銀行預留電話,逃避銀行催收則被認定為具有法非占用的目的。本案的被告人張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數額較大,構成了信用卡詐欺罪。所以,保持良好的個人誠信,是使用信用卡的關鍵。
六、
朱效明契約詐欺、信用卡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效明以“朱軍”名義辦理身份證,利用該虛假身份註冊成立“商丘騰飛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經營該公司期間,朱效明以朱軍名義採取簽訂契約,出具欠條等方法,騙取郁殿強、李偉等人材料款、工程款共505885元。朱效明騙取款後逃匿。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效明利用虛假的身份證、行車證,房產證等證件,在夏邑縣農業銀行、夏邑縣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分別透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發時,經發卡銀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歸還。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夏邑縣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朱效明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信用卡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0000元。二、責令被告人朱效明退賠所騙取被害人的財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朱效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簽訂契約,出具欠條等方法,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後逃匿。朱效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惡意透支,是典型違反社會誠信的行為,對此類行為予以嚴懲,才能起到維護社會誠信、人民民眾和諧生產生活的警示教育作用。
七、
張某信用卡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事先預謀後,以虛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園店應聘工作。其利用擔任該超市收銀員的身份趁顧客刷卡時利用讀卡器盜取顧客的銀行卡信息並偷記密碼,並在廣州利用盜取的信息製成偽卡。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張某使用其中一張利用盜取受害人朱某某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陝西華陰市取現金3.5萬元。當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使用另外一張利用盜取被害人篠崎某某(日本籍)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中國銀行安陽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現金2萬元,另轉款4萬元至張某所控制的銀行卡上,隨後張某又從其所控制的該銀行卡上取走現金2萬元。當張某在另一家中國銀行準備再次取錢時被抓獲,從其身上搜出現金71200元、銀行卡8張、不同姓名的身份證7張、口罩4個、帽子1個。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贓款71200元,退還受害人朱某某31200元,退還篠崎某某40000元。另查明,張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於2011年8月15日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於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欺罪,應予處罰。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作出(2014)龍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800元,退賠被害人篠崎某某人民幣20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抗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張某信用卡詐欺案是一起將盜取的信用卡信息進行複製,再利用複製的偽卡盜取現金的信用卡詐欺案,是近年來信用卡詐欺案中出現的新型作案手段。該案例明確了盜竊信用卡信息又複製偽卡,使用偽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欺罪定罪處罰。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套用,一方面給人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產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該案例既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的決心,同時也提醒人們要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維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八、
黃彩梅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彩梅通過潘亞五(小名“小小”、“巧巧”)介紹與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志帥相親認識。之後王志帥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黃彩梅家看望其母親,被告人黃彩梅以當地風俗要給老人紅包為由讓王志帥打一個裝有1360元的紅包,王志帥打好紅包後即交給被告人黃彩梅。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黃彩梅答應嫁給王志帥,但提出要彩禮38000元,王志帥及其父親王文玉表示同意後即由王文玉在田林縣郵政儲蓄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將38000元轉入被告人黃彩梅於當天開設的賬號為6217996261000096865郵政儲蓄銀行卡。得錢後,被告人黃彩梅以各種理由推諉並拒絕與被害人王志帥父子見面、拒接王志帥電話。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黃彩梅又通過媒婆梁玉梅介紹認識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永安。同月7日前後以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王永安人民幣總計31000元。得錢後,被告人黃彩梅以各種理由推諉並拒接王永安電話。上述詐欺所得,被告人黃彩梅均事後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戶的戶名為謝雪、賬號6210986261002076417銀行卡內。案發後,公安機關將上述卡內的存款予以凍結,於2014年4月17日發還被害人王永安31000元、次日發還被害人王志帥39360元。綜上,被告人黃彩梅實施詐欺二起,騙取被害人共70360元。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彩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禮總計人民幣7036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黃彩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且有年幼嬰兒需其撫養、照顧,其詐欺所得亦已全部退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黃彩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黃彩梅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以婚為媒詐欺他人財物的案例,這一類型的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詐欺對象多為外地人,通過所謂“熟人”介紹進行詐欺,多是以虛構收取彩禮錢的少數民族地區婚嫁風俗為由向男方騙取數額較大的禮金,詐欺成功後立即消失或者斷絕聯繫。本案中,被告人黃彩梅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兩名被害人索要聘禮總計人民幣70360元,數額巨大,導致被騙者人財兩空,經濟陷入困難,心理受到極大傷害。但考慮到被告人黃彩梅案發後能夠全部退還詐欺所得,且有年幼嬰兒需其撫養、照顧,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九、
黃炳光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黃炳光明知自己沒有生病住院的情況,而將本人在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住院收費收據、出院記錄等虛假住院材料交給其妻子張壽金,並讓張壽金到天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上映經辦點申報新農合住院醫藥費用總額49322.05元。2012年7月9日,黃炳光獲得住院醫藥費補償金額37308.9元。經核實,黃炳光住院發票、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費用明細清單等住院材料均不是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出具。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天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炳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37308.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炳光犯詐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炳光歸案後能如實坦白罪行,並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炳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黃炳光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柄光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不認定其系從犯問題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黃柄光應否認定主從犯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黃柄光的供述中提到其持有的其本人在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的虛假住院材料系黃立國所提供,但無其他證據與之印證,況且黃立國外出務工,至今去向不明,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黃炳光持有的其在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的虛假住院材料系黃立國所提供,與黃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實,本案不宜認定主從犯。因此,連共同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問題都無法認定,更談不上認定主從犯問題。
十、
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事前通謀分工後,由被告人李正松充當從外地來高價收購手機的老闆,被告人李光滿充當老闆司機(李光滿不參與時,李正松自己駕車),被告人黃繁明充當認識手機銷售老闆,被告人梁武經充當手機銷售老闆的弟弟,然後,四被告人分乘兩輛車上路,尋找作案目標。當出現目標時,被告人李正松和李光滿以找某人為由騙受害人上車帶路,被告人李正松對受害人謊稱自己是外地來高價收購手機的老闆,並將受害人已經上鉤的信息,通過手機告知被告人黃繁明、梁武經,以便被告人黃繁明、梁武經設好騙局。途中,被告人黃繁明在路邊出現時,被告人李正松便假裝問被告人黃繁明是否認識有手機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黃繁明謊稱認識某人並表示願意帶去找人。當到了他們已經設好的地點時,被告人李正松謊稱因為不是做正當生意的,不便與手機銷售老闆見面,便下車等候,故意讓被告人李光滿搭載受害人與被告人黃繁明一起去找手機銷售老闆。當被告人梁武經出現時,被告人黃繁明便假裝問充當手機出售老闆弟弟的被告人梁武經,說有外地老闆來收購手機,被告人梁武經謊稱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這筆生意。然後,被告人黃繁明以給收購老闆看樣機和商談價錢為名,由被告人李光滿載著受害人和被告人黃繁明,在被告人李正松和梁武經之間來回往返,故意讓受害人在場聽到生意雙方給出的價格,讓受害人覺得這筆生意有差價可賺,然後設法讓受害人出資參與做這筆生意。當騙得受害人錢財時,被告人李正松謊稱自己先去取貨,讓受害人等候通知,藉故支開受害人,然後,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乘機一起逃離現場。被告人通過上述手段實施詐欺的事實如下: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在邕寧至靈山二級公路邕寧區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騙取受害人施天棟人民幣27000元。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在邕寧區中和鄉新安村委會附近的木材廠路口,騙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在邕寧區百濟鄉至欽州市新棠鎮縣道上,騙取受害人阮大繼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繁明因犯詐欺罪於2006年11月21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於2011年2月28日刑滿釋放。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的家屬全部退賠了受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二)裁判結果
南寧市邕寧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積極實施,共同分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曾犯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多次犯罪,且詐欺七十周歲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滿參與詐欺七十周歲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經、李光滿全部退賠了受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受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黃繁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千元;李正松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梁武經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李光滿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作案手法較為典型,作案對象大多為中老年人,但卻屢屢得手,主要原因是因為中老年人大多有點積蓄,且又愛貪圖小利。被告人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讓中老年人認為有利可圖而陷入騙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數多,涉案金額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節,法院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各自判處相應的刑罰,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十一、
林統灼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林統灼在任職東興市馬路鎮村鎮規劃建設站站長期間,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騙取他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並偽造證件的主人以土地或房屋向其抵押借款的協定,虛構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實,欺騙被害人李德隆等人為借款提供資金,其中從李德隆處騙取人民幣89.07萬元,從騰雄機處騙取人民幣17.2萬元,從宋金明處騙取人民幣20.18萬元,從蘇組仲處騙取人民幣5.12萬元。
(二)裁判結果
2014年3月7日,東興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契約詐欺罪判處被告人林統灼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林統灼不服一審判決,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經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抗訴人林統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實,欺騙被害人為其借款提供資金,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欺罪判處林統灼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邊境貿易的發展壯大,以及走私、跨境賭博等非法活動猖獗,間接地催生了東興市高利貸市場的發展,很多民間資本為了追逐高回報紛紛進入。而本案中林統灼正是利用受害人這種心理實施了詐欺。本案警醒人們在投資時應選擇正規途徑,理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