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中如何分配舉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問題的函復》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1.06
- 實施時間:2003.11.06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1.關於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焦長年主張自己在天津市郵政局下屬儲蓄所辦理的存款賬戶中的存款數額少了9045元,而其本人沒有在2000年5月13、14、15日連續3天於成都市使用取款卡取款9000元,天津市郵政局應當對其賬戶中存款數額減少9045元承擔賠償責任。其舉證責任在於,證明自己與天津市郵政局之間存在儲蓄契約關係,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摺和取款卡沒有丟失。焦長年提交了存摺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根據證據學原理,只能要求主張事實發生或者存在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採嘗探能要求主張事實不存在或者沒有發生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長年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為異地取款行為。2000年5月15日11時許,焦長嘗牛槳年持取款卡在天津市郵政局的儲蓄所取款的事實證明,其本人當時肯定在津,且未遺失取款卡,而同日在成都仍然發生了使用焦長年的取款卡連續3次從其賬戶中取款的事實。天津市郵政局主張焦長年惡意支取,則應當就其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於2000年5月13、14、15日在成都市火車站郵局、走朽阿海危馬街郵櫃習局取款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2.關於本案涉及的風險負擔問題,由於自動櫃員機是天津市郵政局設定的,天津市郵政局從中獲得經營收益,如果郵政局認為在自動櫃員機上進行人機交易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導致其無法識別交易主體,無法證明在成都市使用取款卡從焦長年賬戶中取款的是什麼人,而這一機器系統因存在安全缺陷而發雅煉殃獄生過儲戶存款被盜取的事實又為天津市郵政局自認,也就是說天津市郵政局承認其謎備拘設定的自動櫃員機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為了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和郵政儲蓄的公信力,應當由郵政儲蓄部門對由此而產生的儲戶存款被盜取的風險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由天津市郵詢端拔政局承擔因自動櫃員機系統缺陷給焦長年造成存款本息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