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將勞改機關所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在1986.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將勞改機關所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各司法廳(局)勞改局及各勞改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改局: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在查處刑事申訴案件,落實黨的政策的工作中,發現有一些案件判決後,將卷宗隨被告人移送到有關的勞改單位。為不影響查處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有利於檔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1.請各地勞改局督促所屬勞改單位對所存卷宗進行一次清理,凡經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卷(包括預審、檢察、審判卷),由勞改單位按照現在的地區劃分,直接移交原判法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2.案卷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1986年)10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的辦法,可通過機要郵寄。勞改單位移交案卷時,應隨卷附送案卷清冊(內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原審法院,預審、檢察、審判卷各幾宗)一份。各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對照清冊核對無誤後,應在清冊上籤注清冊所列卷宗已經收到,並加蓋法院印章,寄回移交案卷的勞改單位。
3.各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勞改單位移交的案卷後,按現在的地區或系統,分別將案卷移交管轄的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收到的案卷中,如有應由其他高級人民法院接收的,可逕直移交給有關的高級人民法院,不要退回勞改單位再辦移交手續。法院內部之間移交案卷時,亦應辦理交接手續。
4.案件管轄的法院收到高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56年2月20日《關於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及同年8月25日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將應由公安、檢察機關管理的案卷,分別移交有關的公安、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