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在1991.10.1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1.10.17
  • 實施時間:1991.10.17
基本信息,疑難解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就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
經研究,現作如下解答:
一、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套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中規定,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組織濫伐林木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起點是否可按“林區為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非林區為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的標準掌握?
答: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起點,在林區一般為立木材積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非林區一般為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
二、問:在林區,有的人今日盜伐一株,明日盜伐二株,持續不斷,對林木危害很大。但是,由於每次盜伐沒有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不能依法懲處。對於一貫盜伐林木的,是否可以累計其盜伐數量定罪處罰?
答:對於連續多次盜伐林木,情節惡劣的行為,可以累計其未經處理的盜伐數量,按照《解釋》第五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盜伐林木“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盜伐林木罪定罪處刑。累計的時間一般以一年為宜。
三、問: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因進行營利性生產而毀壞生長中的林木,情況很複雜,有的只是毀壞了林木,例如,毀林種糧、種參;有的既毀林又非法占有木材;有的毀壞的是用材林;有的毀壞的是經濟林,如剝樹皮賣藥材。對於這類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如何計算其造成的損失?盜伐林木種植木耳、香菇定什麼罪?
答:因進行營利性生產,違反森林管理法規,毀壞林木,影響林木正常生長,致使林木死亡,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刑。
因泄憤報復而毀壞生長中的林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對毀壞經濟林和用材林的應當分別處理。毀壞經濟林的,可以按照經濟價值或者林木的株數計算損失。毀壞經濟林和用材林的具體數量標準,請你們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對毀林後又侵占林木情節嚴重的,或者盜伐林木種植木耳、香菇或燒炭等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盜伐林木罪定罪處刑。
四、問:僱工盜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案件,對被雇者應否追究刑事責任?
答:僱傭他人盜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盜伐他人林木的,應由僱主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盜伐他人林木的,應按盜伐林木罪的共犯論處。
五、問:我們在執行《解釋》第十條(3)時,發現目前有的人還偽造、倒賣林木採伐指標、運輸木材的其他憑證以及完稅證、育林基金、更改資金、林政費、更新造林費等票據。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是否可以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定罪處刑?
國家機關、集體組織倒賣木材採伐證或者採伐指標、木材經營指標的,如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答:以營利為目的,偽造、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採伐指標、運輸木材的各種票證,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偽造或者倒賣計畫供應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認定“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偽造或者倒賣票證的面額結合牟利的數額和造成實際的危害為根據。具體數額標準,請你們作出規定。
偽造稅票,包括育林基金、更改資金、林政費、更新造林費等票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偽造稅票罪的規定懲處。
對於無證販賣木材同時又偽造計畫供應票證和稅票的,應擇一重罪處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組織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採伐指標、木材經營指標,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偽造或者倒賣計畫供應票證罪的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問:在盜伐林木案件中,有些盜伐者對護林人員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危害護林人員的人身安全,雖然其盜伐林木的數量或者傷害的程度還構不成犯罪,但是情節惡劣,影響很壞。對此,是否可以按盜伐林木罪懲處?
答:盜伐林木者對護林人員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危害護林人員人身安全,雖然其盜伐林木尚未達到數量較大的起點或者傷害的程度尚未達到輕傷的標準,但是情節惡劣,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視為盜伐林木“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盜伐林木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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