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林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聯合通知》在1982.03.29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林業部, 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林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聯合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林業部, 工商局
- 頒布時間:1982.03.29
- 實施時間:1982.03.29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林業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據一些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反映,近年來由於對各種森林案件的查處職責不清,影響了一些案件的及時處理。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及時處理破壞森林和林木的案件,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刑事訴訟法》、《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受理。情節嚴重是指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者煽動、策劃盜伐、濫伐林木的;盜伐、濫伐特種用途林或者珍貴、稀有林木的;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或者砍伐幼樹,後果嚴重的。
二、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者私人的少量林木,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不服管理,行兇毆打木材檢查人員、護林人員、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因山林權屬糾紛相互毆打,致人重傷、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受理。
三、以營利為目的,販賣倒運木材,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轉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四、隊、社、縣林場(包括國營、集體)之間,因山林權屬引起糾紛的案件,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調處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五、盜伐林木或者毀林情節輕微,應當追回非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的,由林木所屬的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人民公社等有關部門處理。
六、國家工作人員、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保護森林法規,損害森林或者林木,情節輕微,應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其所屬的黨政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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