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在1990.01.09由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0.01.09
  • 實施時間:1990.01.09
全國各有關法院,各駐外使領館、團、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外發(1986)47號檔案《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第六條,對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費用的收支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三年來的實踐表明,每遇需收費案件,我駐外使館、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幣,相互轉帳,手續繁瑣,費時費事,在實際執行中有不少困難。為改進工作,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就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民、商事案法律文書和民、商事案調查取證所需費用的收支辦法通知如下:
一、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或調查取證所需費用的支付辦法如下:
1、每次金額折合人民幣100元以下的,由我國受託使館支付並在該館“其他費用”科目中報銷;
2、每次金額折合人民幣超過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託使館墊付,每年第四季度匯總一次向外交部財務司托收;
3、每次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託法院在給外交部領事司的委託函中應註明同意支付該筆費用,在外交部當年外匯額度許可的情況下,由外交部領事司通知受託使館辦理。受託使館墊付外匯後,逐案向外交部財務司托收,然後由外交部財務司通知委託法院轉帳支付人民幣(外交部人民幣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四南分理處930005-38號);
4、每次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元的,委託法院在給外交部領事司的委託函中應註明同意支付該筆費用,然後由外交部領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處理。
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我國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應支付的費用,由我國受託法院將送達或調查取證的情況連同建議收費額一併隨案函告外交部領事司,再由領事司按對等原則向委託法院所在國駐華使館統一收取。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每次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領事司收取後直接交外交部財務司;
2、每次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領事司向委託法院所在國駐華使館收取後,交外交部財務司以人民幣向我國受委託法院轉匯或轉帳支付;
3、每次金額在人民幣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領事司向委託法院所在國駐華使館收取後轉交我國受委託法院。
此外,我國法院向當事人收取送達法律文書或調查取證的費用,由該法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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