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2012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國際法•司法職業道德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99頁
- 開本:64
- 定價:19.00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330586, 7509330580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2012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國際法·司法職業道德(飛躍版)》:關鍵標註·簡化記憶·考點難點·分級提示·關聯索引,清晰瞭然·真題演練·考頻提示·全面準確·免費增補。
圖書目錄
國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2月25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8年12月16日)
……
司法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2月25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8年12月16日)
……
司法職業道德
文摘
著作權頁: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經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傳送、接管或已裝運。
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者表明貨物已經被傳送、接管或裝運日期的印戳或批註。
運輸單據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傳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也即發運的日期。然而如單據以印戳或批註的方式表明了傳送、接管或裝運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表明信用證規定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以及最終目的地,即使:a)該運輸單據另外還載明了一個不同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或最終目的地,或者,b)該運輸單據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於船隻、裝貨港或卸貨港的限定語。為唯一的正本運輸單據,或者,如果出具為多份正本,則為運輸單據中表明的全套單據。
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經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傳送、接管或已裝運。
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者表明貨物已經被傳送、接管或裝運日期的印戳或批註。
運輸單據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傳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也即發運的日期。然而如單據以印戳或批註的方式表明了傳送、接管或裝運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表明信用證規定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以及最終目的地,即使:a)該運輸單據另外還載明了一個不同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或最終目的地,或者,b)該運輸單據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於船隻、裝貨港或卸貨港的限定語。為唯一的正本運輸單據,或者,如果出具為多份正本,則為運輸單據中表明的全套單據。
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