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在1991.04.16由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教育委員會, 共青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教育委員會, 共青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 頒布時間:1991.04.16
  • 實施時間:1991.04.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教委(廳、局)、團委、總工會、婦聯:
近幾年來,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已成為全社會十分擔憂和關注的問題。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過渡的一個特殊群體,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們年紀小,法制觀念薄弱,自控能力較差,實施各種行為比較輕率。他們犯罪,有的往往出於好奇、模仿、頑劣。一般說,少年涉世不深,主觀惡性較小,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如果加強教育、改造,有可能使他們改邪歸正,成為有用之才。根據少年人的自身特點,在審判工作中,應依法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權利,認真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指導下,注重疏導,寓教於審、懲教結合;在適用刑罰時,應當依法比照成年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不僅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更是全社會的任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這是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為了依靠社會力量審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從當地聘請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者,共青團、婦聯、工會幹部為特邀陪審員。陪審制度是人民民眾參政、當家作主的一種體現。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這些同志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的特長,強化對少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通過陪審工作使特邀陪審員了解社會和本系統少年違法犯罪的情況和規律,有利於進一步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教委(廳、局)、團委、工會、婦聯的領導都要提高對做好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完成推薦和選聘少年法庭特邀陪審員的工作。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特邀陪審員的基本條件是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能力,具有基本法律知識的人員。
二、人民法院聘請的特邀陪審員,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也可以只參加某一個案件的審判。
三、特邀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少年法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
四、特邀陪審員在任職期間,有案時參加陪審工作,無案時結合本職工作,對青少年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少年法庭的審判員和陪審員對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犯,要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落實幫教措施,進行必要的回訪、考察工作。
五、特邀陪審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應支持其參加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提供工作方便。
特邀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並享受原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當給予補貼。
特邀陪審員參加陪審、開展法制宣傳或者進行回訪考察等工作,都應按本單位有關規定計算工作量。
對教育、挽救違法犯罪少年工作成績突出的,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物質獎勵。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單位決定是否撤銷其陪審員的資格。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特邀陪審員的作用,尊重並注意聽取特邀陪審員的意見和建議。
七、各級人民法院、教育委員會(廳、局)、團委、工會、婦聯應積極創造條件,共同對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審員進行短期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水平,以適應少年法庭工作的需要。
八、注意總結少年刑事審判工作、包括特邀陪審員如何開展工作的經驗,以利於不斷提高審判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九、各級人民法院聘請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審員,應當發聘請書。聘請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印製。
十、為了進一步作好少年刑事審判工作,人民法院應加強對社會各界的宣傳。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在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與社會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為懲治犯罪,確保社會治安穩定而共同努力。
以上通知,望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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