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覆》在1983.07.2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3.07.28
  • 實施時間:1983.07.28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甘檢-(1983)第014號《關於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司法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現就來文所說我院(83)高檢研函第4號批覆與高法院(83)法研字第1號批覆口徑不一致的問題,答覆如下:我院一九八三年研函字第四號批覆與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法研字第一號批覆講的不是同一個問題,情況不完全一樣。我院的批覆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一九八三年六月六日《關於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住院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請示報告》中反映的下述情況所作的答覆:(1)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審查起訴階段遇到的問題;(2)報告中所說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是已經依法羈押的人犯;(3)對這類人犯是否真正有精神病以及他們是不是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等問題,存在不同的認識,因而需要送請精神病院進行司法鑑定,以便弄清事實,為確定被告人應不應負刑事責任提供證據(“鑑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偵查內容,目的是為了查清刑事案件的某些基本事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情況與此不同。它主要是答覆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精神病發作是否應當中止審理以及在中止審理情況下如何計算審理期限等問題。這裡不存在對確定當事人有無精神病的不同認識。從而也不存在對當事人是否應當羈押以及隨之而來的“司法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這兩個批覆的內容不同,並不矛盾,不會由此產生政法機關執法不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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