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在1992.06.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6.18
  • 實施時間:1992.06.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目前,一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後攜款潛逃,有的逃往境外,使案件的查處工作遇到困難。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此務必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為了加強對攜款潛逃案犯的打擊,便於高檢院和上級檢察機關掌握情況,研究對策,特通知如下:
(一)對可能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重大案犯,有管轄權的檢察院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應迅速查證,及時立案,不失時機地果斷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對已經潛逃應當逮捕的案犯,要商公安部門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對已經逃往境外的案犯,除及時立案、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外。還應通過我國的國際刑警組織渠道緝捕。切實防止因未及時立案、採取強制措施,使案犯逃避法律懲罰的情況發生。
(二)各地檢察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攜款潛逃案件的查辦工作。凡發現與潛逃案犯有關的情況應及時向承辦單位通報,並配合緝捕,不得貽誤。
(三)各級檢察機關對於案犯攜款潛逃的案件,要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按高檢院“貪污、賄賂等案犯潛逃、自殺情況統計專報表”的要求,逐月、按時報告。對於攜款潛逃境外的,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一案一報,並隨時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
(四)對於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結案的案件,另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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