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5.01.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5.01.11
- 實施時間:1995.0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幾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執行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緊密配合,在打擊假冒註冊商標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較大成績。據統計,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假冒註冊商標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案11725件,立案偵查7923件,三年查辦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十二年總和的2.7倍。在1995年以至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檢察機關要一如既往地把依法嚴肅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犯罪作出努力。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打擊假冒商標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力度。智慧財產權在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和國際經貿合作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目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一些領域比較嚴重,其中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尤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大肆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制售盜版音像、圖書和電子產品,嚴重侵犯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國家改革開放的良好形象。依法全面保護智慧財產權,打擊和制止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國家的一貫政策,也是檢察機關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各級檢察院要充分認識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嚴重危害,積極行動起來,進一步採取切實有力措施,把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點,積極拓寬工作領域。當前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重點案件:一是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二是假冒出口商品註冊商標和國內外馳名註冊商標案件;三是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情節和後果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四是利用賄賂手段推銷或採購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案件;五是以暴力或威脅方法抗拒執法人員依法查抄假冒註冊商標等犯罪“窩點”或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案件。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發揮檢察職能,積極拓寬工作領域,對法人單位侵犯著作權、專利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嚴格執法,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準的案件,要堅決立案查處,不得壓案不辦。對非法生產、銷售盜版製品或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法人單位在10萬元以上,個人在2萬元以上的案件或造成國家、公民財產或人身重大損害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注意區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與一般侵權糾紛案件的界限,嚴禁越權插手經濟糾紛。在查辦案件中,要注意深挖生產製造環節的“源頭”案件,並最大限度地追繳其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要堅決克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國家工作人員支持、縱容、包庇犯罪或阻撓辦案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和出庭工作,做到快捕快訴,確保辦案質量。要嚴格掌握免予起訴條件,對重大有影響的案件要堅決依法起訴,改變當前立案多、起訴少,打擊不力的局面。
四、加強對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工作,保證辦案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當地統一部署,積極參與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要與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備案制度,保證這類犯罪得到及時查處。對重大複雜的案件,要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要及時給予指導或派員參與查辦,必要時可直接組織指揮查辦。對於有管轄爭議的案件,上級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有利於辦案的原則,妥善協調處理;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尚不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堅決防止各種有法不依、越權辦案的現象發生。要認真執行高檢院關於跨地區調查取證和追捕案犯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支持兄弟單位在本地的調查取證、追捕案犯工作,不得無故推託或藉故刁難。
五、加強宣傳工作,搞好綜合治理。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檢察機關打擊犯罪活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成果,深刻揭露犯罪,弘揚社會主義法制,顯示我國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立場和決心,動員和教育廣大人民民眾牢固樹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意識,積極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