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原則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原則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原則》是202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國法學會 ,杜濤 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原則
  • 作者:美國法學會
  • 譯者:杜濤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8月1日
  • ISBN:978730130488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原則》共分四編413條,具體為:一編,本原則的定義和範圍;第二編,管轄權;第三編,簡化程式的管轄權:協調多國訴訟;第四編,跨國案件中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該原則於2007年3月由美國法學會通過。本書是美國法學會最終授權的中文正式譯本。
  作為一個非政府組織,美國法學會所起草的檔案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為各國提供一個供討論的基礎文本。該原則也可以被作為一種“軟法”,可供有關國家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參考,或者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定選擇而被法院採用。各國學者和學術團體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廣泛的合作,最終達成國際一致,為制定一項國際公約奠定基礎。
  我國近年來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智慧財產權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智慧財產權的管轄權和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沒有專門規定。本書中文版的翻譯出版對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編本原則的定義和範圍
引論//
第101條定義//
第102條本原則的範圍和適用//
第103條管轄和準據法的區別//
第二編管轄權
引論//
第一章對於被告的對人管轄權//
第201條被告的住所//
第202條法院選擇協定//
第203條被告在居所地以外的法院應訴//
第204條居所地不在法院地的被告的侵權行為//
第205條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協定//
第206條對多個被告的對人管轄權//
第207條對跨國糾紛行使管轄的不充分理由//
第二章事項管轄權//
第211條對訴訟請求的事項管轄權//
第212條對於反訴、附加訴訟和答辯的事項管轄權//
第213條宣告性判決//
第214條臨時措施和保全措施//
第三章簡化程式的管轄權:協調多國訴訟//
第221條當事人尋求協調時先訴法院對訴訟的協調權//
第222條首先受理法院決定法院間的協調以及不同地域訴訟
請求的合併審理//
第223條由受理案件的其他法院處理糾紛//
第三編法 律 適 用
引論//
第一章總論//
第301條屬地性//
第302條法律選擇協定//
第二章權利的歸屬和轉讓//
導論//
第311條已註冊權利的初始所有權//
第312條未註冊商標和商品裝潢權利的初始所有權//
第313條其他非註冊權利的初始所有權//
第314條可轉讓性//
第315條所有權的轉讓和許可授權//
第316條法定轉讓(非自願轉讓)//
第317條擔保權益//
第三章關於法律選擇的補充規則//
第321條適用於無處不在之侵權行為的法律//
第322條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第323條強制性規範//
第324條排除反致//
第四編跨國案件中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導言//
第一章總則//
第401條可被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
第402條缺席判決//
第403條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
第二章救濟//
引論//
第411條金錢救濟//
第412條禁令//
第413條有效、無效、侵權和所有權的宣告//
術語表//
導論//
術語表//
附錄一智慧財產權衝突法通則//
附錄二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私法原則//

作者簡介

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又譯“美國法律協會”。美國法律學者的組織。1923年根據霍菲爾德(W.N.Hohfeld,1879~1918),在1914年一次演說中的倡議而建,後發展為以完善法律為宗旨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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