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財產已構成現代社會最重要的財產類型。與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急劇發展相比,其法律調整方法顯著滯後。這決定了國際私法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已成為各國必須直面的前沿性課題。本文直接切題,緊扣智慧財產權國際私法問題的中心,儘可能不討論各國智慧財產權實體法的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徐祥著
導師
韓德培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國際私法 智慧財產權 侵權行為 法律衝突 管轄權

內容簡介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財產已構成現代社會最重要的財產類型。與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急劇發展相比,其法律調整方法顯著滯後。這決定了國際私法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已成為各國必須直面的前沿性課題。本文直接切題,緊扣智慧財產權國際私法問題的中心,儘可能不討論各國智慧財產權實體法的具體內容。
在釐清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從跨國智慧財產權爭議的管轄權問題、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三個方面進行了探討,對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調整提出了創造性的“火車”理論和建議規則。 正文共分四個部分、十章,約35萬字。 第一部分即概論部分,探討了國際私法中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基本理論事項。
第一章界定了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範疇。在分析知識產品、知識財產和智慧財產權三者關係的基礎上,將國際私法中智慧財產權問題的研究對象定義為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即含有國際因素的民事主體因創造或利用知識產品而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有關知識產品的國際民商事關係可分為知識產品國際歸屬關係和利用關係。此外,對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與國際智慧財產權關係兩個容易混淆的範疇進行了比較,歸納了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特點。
第二章論述了知識財產的屬地性及其法律衝突。智慧財產權territority的準確理解應該是指立法管轄權意義上的“屬地性”,而非地理意義上的“地域”。 Territority在理論上可分為主觀屬地立法管轄權和客觀屬地立法管轄權。隨著交通和資訊技術的發達,發生在一國地域內的知識產品利用行為不必然是本國知識財產的利用行為,一國知識財產的利用行為不必然發生在該國地域內。因此,為有效保護本國知識財產,在智慧財產權實體法立法中應採納客觀屬地立法管轄權。與其它民事權利一樣,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衝突因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產生而存在,智慧財產權的屬地性不僅不是其法律衝突產生的障礙,而且正是其法律衝突產生的法律基礎。各國僅對本國知識財產行使專屬司法管轄權的普遍實踐以及知識產品國際合作創造、知識財產國際利用和國際侵權救濟實踐的貧乏長期掩蓋了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衝突,也導致了智慧財產權的衝突法問題長期被誤解或忽視。隨著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發展和一些國家相繼放棄了絕對的專屬司法管轄權規則,掩蓋智慧財產權法律衝突的“面紗”被揭開。
第三章闡述了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調整方法,討論了國際條約在有關知識產品民商事關係法律調整中的地位和作用。傳統理論將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簡單等同於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這是片面的。與其它財產相比,知識財產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性決定了各國締結智慧財產權的統一實體法條約更為艱難,直接調整方法更難發揮作用。現行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的主旨和基本內容表明它們難以歸類於真實意義上的統一實體法條約。更何況直接調整方法還要受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實踐的制約。因此,間接調整方法應該成為有關知識產品國際民商事關係法律調整的支配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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