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常見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有:
歸屬權糾紛。是指主體之間就誰是真正的智慧財產權人誰應該具有智慧財產權所發生的爭議,如是單方智慧財產權人還是共同智慧財產權人等糾紛。
侵權糾紛。是指智慧財產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權行為發生的爭議,如未經智慧財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導致雙方發生的糾紛。
契約糾紛。是指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當事人因契約而引起的爭議,如受讓方超越契約授權導致雙方發生的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如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而產生的糾紛。
處理原則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貫穿於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始終的,進行解決糾紛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性作用。它有助於深刻領會解決糾紛過程中各種解決途徑、解決程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種糾紛,保證糾紛的解決結果能被切;地履行。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既是解決糾紛整個活動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是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事實的真相。這也是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就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意見,防止主觀片面和偏聽偏信,對收集到的證據要仔細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切實弄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後果和因果關係等實情,使糾紛事實在證據的基礎上得以“再現”,從而找出糾紛的內在聯繫和本來面目。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準繩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式法。以實體法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這毋庸多言,而對於程式法,我國卻有“重實體,輕程式”之誤區,其實,程式法是實體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證,“沒有程式公正,實體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實現”。遵守程式法是以法律為準繩的應有之義。遵守程式法,不僅指當事人和裁判機構必須按法定步驟和過程進行活動,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當事人能夠平等地行使程式法中的權利,當事人表述的意見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結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說服力。
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一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後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不對等。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恰恰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它與行政關係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較多權利相平衡。
三、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由於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複雜性,由於科技迅速發展等原因導致的智慧財產權立法滯後,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卻不一定帶來公平。例如1985年開放技術市場以後的一段時間,由於當時錯誤地認為智慧財產權不是一項財產權,立法落後於改革實踐,給許多技術人員造成冤案錯案。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有的學者提出要以政策為依據來彌補法律之不足。③但我們認為,政策雖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導,對立法具有指導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如果政策“上升”為法律,自然能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而此時政策已表現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為依據;而沒有“上升,,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視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巨觀性,而且政策及時、靈活,因而也多變,不具穩定性,故不宜將之作為普遍意義上的解決糾紛的依據。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要求。
要解決法律與公平之間的矛盾,就要藉助於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並非空穴來風。以仲裁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謂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嚴格的法律規則,而是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標準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在這個問題上也由過去的不承認變得有些鬆動。國際上擬定的適用於國際商事的仲裁規定多數都認可了友好仲裁。”這表明國際上把公平合理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之一。應當說,我國仲裁也考慮到了兼顧公平合理原則,例如,《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條規定:仲裁庭應當“依照法律和契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仲裁法》第4條也規定: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其他解決方式,尤其是協商和調解,無疑也很有借鑑意義,即使在更為嚴格地要求忠於法律的訴訟中,也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以實現公平合理的呼聲。對於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應立足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並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及在程式上的具體要求,使人們在解決糾紛時既有一定的靈活性,又不至於徇私枉法,既能嚴格依法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又能在顯失公平的個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顧公平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解決方法
解決方法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定,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定,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智慧財產權糾紛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定,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意義
從某種意義上講,智慧財產權的多少,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大量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的繁榮,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衝突的存在。這些矛盾和衝突如果得不到正確、及時的解決,必然影響知識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平息有關紛爭,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
在知識日新月異的今天,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愈來愈為人們所重視。1988年,美國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由美國著作權界八個集團組成)“所轄公司的著作權業銷售額超過2700億美元,每年為美國提供·1300億美元的貿易順差和很高的就業機會。”我國智慧財產權的經濟效益尚無此可觀。而我們要趕超已開發國家,也需知識、技術的飛躍發展。但由於我國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時間不長,體制未臻完善,人們又缺乏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等原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相當嚴重,各地智慧財產權糾紛也不斷增多,這就亟待加強法律對智慧財產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並以此推動社會的發展。只有懲治種種侵權行為,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才能使智慧財產權人的付出能得到應有的回報,從而激起人們的創造熱情和積極性,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同時,如果智慧財產權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往往使糾紛進一步惡化,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進一步升級,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團結和社會的安定,所以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可以平息紛爭、化解矛盾,避免造成對社會秩序的損害,使社會穩定、有序地運轉,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
(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市場秩序
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使市場在種種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這必然依賴於競爭,因此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存在的主要支柱和重要標誌。市場主體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圖發展,就必然要求建立一個良好的、正當的、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指出,為了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必須反對不正當競爭,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而正確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制裁他人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必然能制止智慧財產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正確授於申請人以智慧財產權,有利於規範市場準人秩序;正確地保護智慧財產權,制裁非法侵害,防止智慧財產權的濫用,保證智慧財產權的公平交易,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也有利於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治。
(三)防止消費者被矇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智慧財產權糾紛,尤其是侵權糾紛,常常與消費者權益休戚相關。侵權者一方面侵犯了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利用了智慧財產權來矇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通過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解決,既保護了智慧財產權,也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消費者挑選商品大都要看商標,其目的是追求商品質量,因為商標表明商品的來源,標示著生產者的一貫信譽和商品的固有質量。於是有的生產者就在其摻雜使假或粗製濫造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標,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使消費者受到矇騙,而解決了兩個生產者之間的商標糾紛,制裁了商標侵權行為,也就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四)培育公民的智慧財產權觀念,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圓滿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使其他公民通過自己身邊活生生的事例,了解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對個人、社會和國家有什麼重要作用;它保護什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制裁什麼;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培育公民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使公民自覺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減少智慧財產權糾紛。
糾紛案例
奇瑞與通用汽車公司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例分析
一、奇瑞OO研發的背景
奇瑞是目前我國汽車行業為數不多的自主開發企業。奇瑞的企業戰略是典型的後進者戰略,就是選取一個市場上已有的車型作為主要參考標桿進行開發。經過半年時間對國內外微型車產品的市場考察、調研後,奇瑞認為1998年投放市場的韓國大宇公司MATIZ(馬蒂茲)車型的造型較為時尚、車身結構較為簡單、製造成本不高。同時,奇瑞的律師經過檢索,發現大宇在中國不擁有任何一項與該車有關的專利。於是,奇瑞決定以MATIZ為參考標桿,在理解其結構的基礎上重新造型並開發出一款符合中國人審美觀的微型車。2001午7月份。奇瑞正式啟動微型車的開發工作。車身的設計主要是委託佳景公司進行。2002年上半年完成了QQ的數模設計任務,並成功地製造出QQ的樣車,下半年初步形成了批量生產的能力。2003年5月,奇瑞正式向市場推出奇瑞QQ汽車。在此期間,2002年4月,通用汽車收購了韓國大宇汽車公司,包括馬蒂茲在內的原大宇汽車的智慧財產權悉數歸入通用品牌庫。5月左右,通用獲悉奇瑞正在開發與MATIZ同檔次的微型車後,以侵犯通用的智慧財產權為名,向奇瑞發出律師函,並派專人要求奇瑞公司停止開發活動。奇瑞對此非常重視,一方面要求通用明確提供具體侵權的內容,另一方面再次委託國家權威部門對通用和韓國人宇在我國的專利申請情況進行檢索。通用沒有對奇瑞的要求給予答覆。同時,奇瑞根據國家權威部門提供的檢索結果,並組織專人,聘請專家花費了近兩個月時間的論證,最終確定通用和韓國大宇在中國沒有一件與奇瑞正在開發的車型有關的專利。據此,奇瑞答覆通用公司沒有侵犯其智慧財產權,並繼續相應的產品開發活動。
二、事件的起因及發展
1.事件產生的原因
2002年4月,通用汽車收購了韓國大宇汽車公司,在擁有馬蒂茲商標及其智慧財產權之後,旋即將名為雪佛蘭SPARK的馬蒂茲最新一代微型車放到其與上汽和柳州五菱組建的合資企業中生產,並在2003年4月的上海車展上正式亮相。2003年5月,奇瑞汽車公司按照其正常經營計畫的需要以4.98萬元的誘人價位向市場投放QQ品牌汽車。從客觀上講,QQ不僅比通用SPARK的上市(2003年12月)早了半年,而且通過後來SPARK上市以後的情況看,也便宜了很多(相差2萬元左右)。這大大影響了通用SPARK的市場前景,是雙方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通過對與雪佛萊SPARK同檔次車的綜合分析來看,由於QQ在銷量、性價比、上市時間等環節都優於SPARK,是SPARK在中國地區最強的競爭對手,並且,從多方面看這兩種車很容易給人以相同印象,更使得很多消費者選擇QQ而不選擇SPARK,這也是雙方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下面通過幾個方面來分析一下兩車的相似點。
(1)外形。奇瑞QQ與雪佛蘭SPARK外觀非常接近,儘管兩者前臉設計區別較大,除了大燈採用類似的設計外,霧燈的布置以及發動機蓋的設計都有不同。但從側面來看,兩款車卻較為相似,後視鏡、側窗等細節的設計也有很多相同點。
(2)車身尺寸。雪佛蘭SPARK的長寬高分別為3495毫米、1495毫米、1485毫米,而QQ的長寬高分別為3550毫米、1580毫米、1491毫米;SPARK的軸距為2340毫米,而QQ的軸距為2348毫米,QQ要比SPARK稍大一點;在外觀上,SPARK的水箱蓋是封閉式的,而QQ的水箱蓋留出了彎月形的格柵;SPARK黃色轉向燈裝在前大燈的下方,而QQ的轉向燈卻和前霧燈一起裝在前大包圍上。
(3)動力配置方面。雪佛蘭SPARK原來只有0.796升一種排量的發動機,考慮到中國一些城市禁止1.0升以下排量汽車上牌的實際情況,SPARK也會推出1.2升排量的產品;QQ將裝備兩種排量的發動機,即0.812升和1.051升。雖然同樣有0.8升排量的發動機,但這兩種發動機單從氣缸缸徑來看還是有一定的差別,奇瑞公司稱發動機是自己研發的。
(4)對外宣傳方面。2002年SPARK前身MATIZ榮獲“全世界最漂亮的小車”稱號,而QQ似乎也並不遜色,奇瑞QQ被讚譽為“全球最酷的小車”。
2.事件發展的全過程
2003年4月,通用公司在上海車展期間對外公開宣稱正在對奇瑞QQ是否侵犯其智慧財產權開展調查。2003年5—7月,通用公司聘請了一些國內的專家學者多次就奇瑞QQ侵犯通用智慧財產權進行論證,未果。2003年7月,通用公司在上海舉辦雪佛萊SPARK研發解讀活動,並利用這個活動進一步指出奇瑞QQ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2003年10月,媒體報導:通用公司一位官員在10月13日向記者表示通用正在對奇瑞東方之子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展開調查。
2003年11月,在溫家寶總理訪美前夕,通用公司致信國務院領導,要求中國政府幫助解決“奇瑞公司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且要求對奇瑞QQ進行無氣囊中國GB碰撞試驗。同月,通用公司以同樣理由,再次要求商務部對奇瑞進行調查。2004年1月,通用公司再次以同樣理由,要求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對奇瑞進行調查。奇瑞QQ順利通過測試。2004年3月,通用公司要求有關部門前往奇瑞公司在生產線上隨機抽取QQ車到天津進行試驗。QQ再次通過試驗。2004年4月,商務部出面協調,未果。2004年6月中旬,通用公司宣布,其對奇瑞涉嫌抄襲相關產品的調查結果,已經遞交給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等待最後的判定結果。至今,雙方的爭端還沒有塵埃落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雖然沒有結案,但通過案件形成的過程來看:奇瑞公司在最初研製QQ的過程中就已經考慮到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因素,這為國內不論是汽車工業,還足其他產業的自主研發提供了範例。這裡簡要分析一下,通過這個案例所反映出的一些問題。
1.自主研發必須以尊重智慧財產權為前提
這裡暫且不論此次爭端誰勝誰負,通過文中介紹的基本情況,可以反映出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一直伴隨著奇瑞QQ的研製始末。這種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自主研發過程,正是我國目前所需要的,足真正能使我國工業走向富強的基礎。
同時,在這場爭端背後,還能看出現代汽車工業是一個複雜的統一體,一台汽車的製造足以數以萬計的零配件組合而成的,因此,要比較兩輛汽車是否屬於抄襲,不單單是幾個組件相同就能認定的,而是需要通過詳細的技術和司法認定才能達到的。在認定之前,任何猜測都是沒有根據的。
2.只有自主研發才能使國際大公司感覺我們競爭力的存在
奇瑞公司作為一個汽車整車生產廠,不僅在世界上是一個非常小的公司,而且在我國也是一個成長中的中小型企業。為何這個小公司能引起通用公司這樣一個世界級工業巨頭的重視呢?這不僅是因為雙方涉及到了敏感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更重要的原因足通用看到了其SPARK型轎車的強有力的競爭對手。這個對手是在一個未來最具潛力的汽車消費國家裡,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敢於創新的奇瑞。正是因為自主研發的成果,打亂了通用的中國格局,因此,才使通用動用了各方面的力量來對付奇瑞。
3.在通用公司眼中,政府和法律何為重?
從整個案例看來,自始至終通用公司就沒有將該事件作為一個司法案件,沒有對奇瑞公司提起司法訴訟,這發生在一個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很強的大企業是很難想像的。通用從一開始就利用媒體的力量,試圖使大眾相信:奇瑞QQ確實侵犯了通用SPARK的智慧財產權。進而,又利用公關手段,試圖通過我國政府的行政影響力使奇瑞相信:自己確實侵犯了通用的智慧財產權。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基本手段,不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力是不可取的。
如果通用公司的這種做法不是以相關法律作為合理準繩和基礎的話,那么可能的解釋就會足奇瑞的行為根本就不違法,通用沒有對方違法的證據或通用根本就是想利用這一事件進行商業目的的炒作。不論是哪種解釋,通用公司的行為都將給奇瑞造成名譽的損害。
目前,雖然通用公司已經將有關凋查資料呈送給我國政府的有關部門,但其中究竟有多少能直接證明奇瑞侵權的證據呢?有多少能為通用公司的行為提供合理性的證據呢?雖然現在這些都還沒有水落石出,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相信一切都會逐漸明朗化的,法律將保護所有合法者的權利。
4.快速成長中奇瑞的研發能力從何而來?
奇瑞是安徽蕪湖市新興的地方國有企業。1996年購買了一條發動機生產線,1999年12月開始生產轎車。2001年自主開發出第一款轎車,至2003年共開發了4款轎車投放市場。奇瑞的研發能力來源於高素質的人才引進和開創自有品牌的決心,這兩者是缺一不可的。與國內一片引進合資的聲音不同,奇瑞從一開始就想走自主研發的途徑,擁有自己的品牌。另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擁有自己的研發隊伍。奇瑞的研發骨幹來源於國內著名汽車工業集團的一組20多人的研發團隊,這部分人中多人在法國受過訓練,又有汽車改型的經驗。得到了這些技術人員,在原有車型的基礎上創造出自有品牌的轎車就指日可待了。奇瑞的研發能力來源於企業內部的創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