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研究

《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研究》是何華著、吳漢東指導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研究
  • 論文作者:何華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何華著
導師
吳漢東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智慧財產權法 民法 法典

內容簡介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法的地位也越來越突出。但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問題,立法者有必要在立法上做出一定的反應。與此同時,智慧財產權法典正在成為私法領域中繼民法典後的又一世界性立法潮流,以法國為代表的多個國家先後制定了智慧財產權法典。智慧財產權法典化也開始並正在成為我國智慧財產權學術界的一個熱點研究問題。但當前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研究中存在著分析的範例比較單一、缺乏動態分析、缺乏歷史與巨觀的分析以及研究尚不夠深入等缺點。本文針對上述缺點,結合法國、斯里蘭卡、菲律賓、越南等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典,綜合運用比較法、歷史研究方法、哲學研究方法及經濟學研究方法等對智慧財產權法典化作較為全面深入的論述。 一 智慧財產權法典一詞可以從廣義和狹義上進行理解。狹義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典專指那些在內容上將所有或者絕大部分智慧財產權包含在內的法典,而廣義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典又可以稱其為“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典”,它是指所有以法典形態出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除了狹義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典外,還包括工業產權法典,許多國家如葡萄牙、西班牙、巴西、墨西哥、義大利等都採用了這一法律形態。本文所指的智慧財產權法典主要是從狹義上進行理解的。法典化源於法典編纂但卻高於法典編纂,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法典編纂追求的是一種結果價值,即制定一部優秀的法典,而法典化追求的則是一種過程價值。除制定出一部優秀的智慧財產權法典之外,通過智慧財產權法典化,我們還可以達到協調統一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推動知識經濟的迅猛發展、促進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等諸多目標。從法律發展的歷史形態來看,智慧財產權法呈現出一種針對具體個人頒發特許令→針對特別事項立法→相關領域比較體系化的單行法→工業產權法典→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發展趨勢,這同時也是一部人們對各類智慧財產權認識不斷深入、不斷提取共性的歷史。智慧財產權法典是理論上對各類具體權利共性把握的最終結果。智慧財產權法典的誕生標誌著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化達到了高峰期。 二 本文將智慧財產權法典化放入其所處的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知識經濟的巨觀背景下考察,通過對它們之間內在關係的分析和解析來闡述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歷史必然性。智慧財產權法典化浪潮實際上是緊緊跟隨近代以來歷次民法法典化浪潮的。第一次智慧財產權法典化浪潮即工業產權法典化浪潮基本上是伴隨19世紀民法法典化浪潮而進行,第二次智慧財產權法典化浪潮基本上是伴隨著20世紀後半葉民法法典化浪潮而進行的。在21世紀的今天,日益增多的特別法已經開始對民法典的普遍性形成挑戰。在由“一般規範”轉換為“剩餘規範”的過程中,民法典在私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正在被打破,民法典更多的具有權利宣示的功能,而具體的法律問題更多的由特別法典來解決。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出現正好反映了私法體系由“單一中心”向“多元中心”轉變的趨勢,特別法正在逐步擺脫民法典的附屬地位,與民法典一樣成為私法體系建構的中心。面對知識經濟的挑戰,原有在工業經濟時代發展起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已經不太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各國立法者勢必要結合本國具體情況以一定的方式做出回應。智慧財產權法典化就是予以回應的方式之一。 三 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前提條件包括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兩個方面。必要性解決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智慧財產權法典的問題,而可行性解決能否制定出一部優秀的智慧財產權法典的問題。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啟動與以下三大條件密切相關:(1)當前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本身存在一系列問題,而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智慧財產權法典呈現出一系列比較優勢。(2)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水平已經比較成熟,立法者在理論研究的指導下已經能夠制定出一部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比較優秀的智慧財產權法典;(3)國家建立了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政策,將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各項發展事業緊密相連,使得智慧財產權法典能夠切實的發揮作用。法典化的比較優勢恰好說明了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必要性,而理論研究水平和智慧財產權公共政策則體現了智慧財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研究還未真正成熟,尚處於通向成熟的關鍵階段。我們必須從立法的不同階段來正確處理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與智慧財產權法典化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在立法準備階段,雖然我國現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水平尚未成熟,但這並不妨礙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典化進程的開展。相反,法典化還可以促進理論研究水平的進步。但另一方面,在正式立法階段,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的成熟與否直接決定了我們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智慧財產權法典。公共政策之於智慧財產權法典化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對智慧財產權法典的實施效果方面。只有將智慧財產權法典化與相關國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才能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法典的最大功效,反之,則智慧財產權法典極有可能成為字面上的法典。 四 智慧財產權法典化還會受到國際條約、社會文化和科技發展等因素的影響。面對這些影響因素,立法者應該採取各種措施來予以應對。當前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存在著對開發中國家利益保護缺失、與國際人權標準相衝突、忽視了對傳統知識的保護等缺點。我國必須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予以應對。在國內要合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最低保護標準原則”並加快防範智慧財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機制建設。在國際上要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新一輪的多邊貿易談判並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體制外的國際造法活動。我國當前智慧財產權的文化氛圍比較落後,智慧財產權法典的最終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於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水平。為了避免智慧財產權法典再現以往那種“有法可依”卻“有法不依”的尷尬局面,立法者在法典化的過程中也應當著力於對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的培養。飛速發展的科學技術對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確定性產生很大的影響,但如果單純和片面地追求法律的確定性,則任何法律都無法被制定出來。法律正是在確定——不確定——確定的循環狀態中得到發展的。立法者追求的目標不應當是絕對的確定性而應當是相對的確定性,即通過各種立法技術和手段來最大限度地維持法律的確定性。 五 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構成是智慧財產權法典要關注的重要問題。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結構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劃定智慧財產權法典的邊界。把智慧財產權法典作為一個系統來進行考察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將智慧財產權法典與其他的法律系統區分開來。智慧財產權法典屬於複雜系統,其邊界的劃定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應當從系統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法典本身的特點、系統的性質三方面出發,在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典》的同時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典實施細則》,而不宜在智慧財產權法典中對刑事責任進行具體的規定,但可以對智慧財產權所特有的訴訟規範進行詳細規定。(2)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結構編排。智慧財產權編中應當設定單獨的總則編和侵權行為編。(3)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總則應當規定哪些內容。智慧財產權法典總則編應當規定法律檔案必備的形式類規範、權利屬性與基本原則、智慧財產權基本制度、與民法典和國際公約關係等幾個方面的內容。(4)智慧財產權法典與民法典的關係。目前連結式是處理智慧財產權法與民法典的最佳模式。主要可以採取兩種連結方式:第一種連結方式是民法典中不設單獨的智慧財產權編,只是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簡單規定智慧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或者知識產品屬於民事客體的一類;而智慧財產權的具體內容則由智慧財產權法典予以詳細規定。第二種連結方式則是像《越南民法典》那樣,一方面,在總則中規定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另一方面設定單獨的智慧財產權編。這兩種方式都有其可取之處,但如果採用第二種連結方式的話,則民法典智慧財產權編的內容與智慧財產權法典總則編的內容還是應當有所區別。智慧財產權法典總則編所規定的內容應當是對各智慧財產權制度共性的歸納和抽象,而民法典智慧財產權編的內容應當是對智慧財產權在權利主體— —權利客體——權利內容——權利產生——權利轉讓等方面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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