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

《智慧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是2020年10月19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
  • 標準編號:T/CRSUD 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0月19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技術內容,

起草人

曠建偉、袁樹立、賀可嘉、張超、張義、杜志輝、張繼軍、和麗輝、劉練坤、張磊

起草單位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中關村工信二維碼技術研究院、全球城市智慧工程技術研究(北京)中心、統一標識代碼註冊管理中心、統一二維碼標識註冊管理中心等

技術內容

智慧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代碼標識的編碼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城市代碼標識的使用、管理與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ISO/IEC 15459 信息技術 自動識別與數據採集技術 唯一標識(Information technology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and data capture techniques - Unique identification)
ISO/IEC 16022 信息技術 自動識別與數據採集技術 數據矩陣條形碼符號規範(Information technology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and data capture techniques - Data Matrix bar code symbology specification)
GB/T 22080—2016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3704—2017 信息技術 自動識別與數據採集技術 二維條碼符號印製質量的檢驗
T/CECC 3—2018 二維碼對象標識符通用要求
ISO 3166-1:2013 代碼為各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表示 第1部分:國家代碼(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 - Part 1: Country codes)
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20091—XXXX 組織機構類型(徵求意見稿)
GB/T 4657-2009 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代碼
3 術語和定義
GB/T 12905—2000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城市代碼標識?City code identification
以各地各級城市作為發碼中心對城市管理的實體對象和虛擬對象做出的唯一標識。
3.2
城市代碼標識體系?City code identification system
以城市代碼標識發行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機制,包括城市代碼分配和管理、系統平台建設和運營、套用對接和示範推廣、運營服務和生態建設等工作,整體架構可劃分為管理體系、平台功能體系、套用體系和服務體系,通過城市代碼標識體系的構建實現城市數據安全共享。
3.3
自定義編碼 custom encoding
是指組織根據自身情況按照一定規則賦予“對象”以相應的代碼。
3.4
城市代碼發行管理公共服務平台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for city code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是城市代碼標識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為支撐城市代碼發行、代碼標識管理、標識解析、套用系統接入針對不同城市代碼節點開發的代碼管理系統。
4 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
4.1 編碼原則
城市代碼標識編碼規則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唯一性:應能保證在MA頂級節點下分配的每一個城市代碼標識在全球範圍內是唯一的;
(b) 容量無限性:應能提供足夠的編碼空間以確保申請機構為每一個管理對象分配一個唯一的標識;
(c)可擴展性:具備靈活性和可擴展性,以適應對象數量和層級的變化;
(d) 獨立性:應與標識載體技術無關,以確保可以使用不同的載體技術進行承載;
(e) 兼容性:應能兼容其他不同標識體系。
4.2 編碼結構
城市代碼標識體編碼結構分為三部分,示意圖見附錄A 。
第一部分為用戶根,由城市獲批的城市代碼節點(3個節點)及組織機構類型與機構編碼四個節點組成;
第二部分為對象類目,分為通用編碼結構和自有編碼結構兩種情形,通用編碼結構由三個節點組成,自有編碼結構節點數量由用戶定義;
第三部分為自定義標識對象個體編碼,用戶根據套用的需求自定義。
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之間以“.”或“/”符號隔開,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之間以“.”或“/”符號隔開,每一部分的節點與節點之間以“.”符號隔開。
本編碼結構支持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組合。
4.3 編碼規則
4.3.1 用戶根
用戶根分為四個節點:根標識符、國家代碼、地區代碼、用戶代碼。
(a)根標識符,固定為字母“MA”,2位代碼,應符合ISO/IEC 15459的規定。
(b)國家地區代碼,是指用戶所在的國家地區代碼,3位代碼,應符合ISO 3166-1:2013。
示例:中國代碼156。
(c)申領區域代碼,是指城市代碼申領單位所在區域的行政區劃代碼。發行區域代碼,2位代碼、4位代碼或6位代碼,直轄市一級為2位代碼,省會城市及地級市一級為4位代碼,區縣一級為6位代碼。
示例:中國採用《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某用戶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則該用戶代碼110101。
(d)用戶代碼(組織機構類型代碼加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類型代碼,是指用戶類型編碼。
示例:中國採用《GB/T 20091—XXXX代替GB/T 20091—2006 組織機構類型》,某用戶為國家行政機關法人,則該用戶組織機構類型代碼為131。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各部門,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和登記或備案後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並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及民主黨派相關機構的機構代碼參照《GB/T 4657-2009 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代碼》
示例:河北省定州市民政局的城市代碼用戶單位根編碼為:MA.156.130682.13131400。
河北省定州市民政局的城市代碼用戶單位根編碼為:MA.156.130682.13131200,其他派出機構編碼最後兩位按註冊順序自增MA.156.130682.13131201、MA.156.130682.13131202等。
其他機構代碼為用戶編碼按申請順序,編碼從00001自增。
示例:中國北京市東城區第8家於城市代碼平台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用戶根編碼為:MA.156.110101.11100008。
4.3.2 對象類目
4.3.2.1 通用結構
通用結構分為三個節點:對象大類、對象細分類、對象名稱。
對象大類指用戶單位用於標識對象的一個分類,代碼位數不定長。
示例:交通運輸大類代碼為20。
對象細分類是指針對某對象大類的進一步細分,代碼位數不定長。
示例:交通燈細分類代碼為3655010401。
對象名稱是指對象大類、對象細分類目之下為對象取的一個具體名稱或規格型號,代碼位數不定長。 示例:在交通運輸大類(20)|交通燈(3655010401)分類基礎上增加對交通燈尺寸規格的屬性信息,並賦予該尺寸規格編碼為01,則該尺寸規格的交通燈完整編碼為20.3655010401.01,其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
4.3.2.2 用戶自有結構
用戶自有結構為一個節點。
用戶為特定行業機構的或用戶標識對象為特定領域的,可將用戶自有結構編碼直接作為“對象類目代碼”。
示例:交通運輸部門內部編碼體系中“停車場用電氣信號裝置”編碼為203655010404,則該“對象類目代碼”即為203655010404。
用戶標識對象為商品的可將商品條碼作為“對象類目代碼”。
示例:某廠商20 g的強力固體膠商品條碼為6921734970923,則該“對象類目代碼”即為69217349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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