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給規則
景星勳章(Order of Brilliant Star),中華民國總統府所頒授,屬文職勳章,設立時間為1941年2月12日,分一至九等,一、二為大綬,三等無授(1980年1月11日改為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為襟授附勛表,八、九等襟綬,各等均有表。用於取代民國22年設立的采玉勳章。
頒贈對象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人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人員或外籍人士。
勳章頒給標準
此章屬文職勳章,授予對國家政務有勳勞的公務員,或對國家社會有重要貢獻的非公務人員及外國人士:
授予公務人員
1.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2.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3.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4.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5.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6.救助災難,扶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7.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8.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9.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授予非公務人員
1.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2.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3.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4.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5.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6.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7.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授予外國人
1.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2.宣揚我國文化,成績卓著者。
3.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4.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5.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6.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