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分配、調入我校工作的教職工及其隨遷家屬以及錄取我校的學生,需要辦理集體戶口的,均應憑有效證件及時申報集體戶口並接受日常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高等專科學校集體戶口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景德鎮
- 類型:辦法
- 責任與懲罰:開具假證明的
總 則,第一章 落戶與管理,第二章 戶口登記表借閱規定,第三章 戶口註銷,第四章 畢業及退學,第五章 責任與懲罰,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保衛處戶籍科負責全校的集體戶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辦理學校教職工、學生集體戶口登記手續,協助戶口登記機關掌握學校戶口變動情況,向師生員工進行遵守戶口制度的宣傳教育,辦理戶口登記機關交辦的其他有關戶口登記的工作。
第三條 戶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的工作,其管理人員應主動爭取公安機關的幫助、指導,嚴格依法按規定辦事,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勤政廉潔,務實高效。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將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予以處罰。
第一章 落戶與管理
第四條 落戶人員必備證件:
(一)落戶的有效證件為:非農業戶口生源憑戶口遷移證、入學通知書直接落戶;本省農業戶口生源憑戶口遷移證、入學通知書落戶,外省農業戶口生源還需省招辦批文落戶。
(二)高校畢業生來校工作,憑就業報到證、校人事處證明和戶口遷移證落戶;新調入我校工作的教職工憑人事部門調令、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人事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到呂西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方可落戶。
(三)學校引進的博士生憑本人申請、學校人事處證明、本人戶口、身份證、學歷證書落戶。
(四)學校集體戶教職工,其新生嬰兒出生一月內,隨母落戶的憑準生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衛生防疫站的辦證回執單、母親戶口簿落戶;隨父落戶的須到街道計生辦作隨父登記,另加申請落戶報告、結婚證、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五)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憑省市復員、轉業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軍人身份證號和學校人事部門接收證明。
(六)其他應當入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戶口遷移證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出生地、身份證號碼等內容必須齊全、準確、清楚,不得遺漏、塗改。
(二)《戶口遷移證》左上方根據戶口性質加蓋“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條形印章。
(三)市內戶口遷移應微機實時上網,並註明管轄派出所。
(四)未辦身份證的應由原派出所出具證明,但必須編身份證號碼。已辦身份證的必須註明已辦第二代身份證。
(五)所持戶口遷移證應有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公章。
第六條 落戶程式:
(一)新生到校後,到所在系報到並領取學號;學校統一收集學生戶口遷移證,統一安排照相,並按公安機關相關規定交納一定手續費;
(二)其他人員持規定證件直接到派出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畢業生丟失戶口遷移證的,應出具如下材料:
(一)本人補辦申請;
(二)遷往派出所未落戶證明;
(三)本人所在系開具證明,並加蓋保衛處公章;
(四)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查詢《戶口遷移證》號碼;
(五)到省市級報社登報掛失;
(六)持上述材料及就業報到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補開《戶口遷移證》。
第八條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之規定,凡畢業離校和調離我校的人員,應同時遷出其戶口。
第二章 戶口登記表借閱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借用或複印戶口登記表:
辦理身份證、結婚登記、小孩入戶、出國審查、公證、學生申請貸款等。
第十條 借閱方法:教職工憑工作證、學生憑學生證或系開具的證明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一條 借閱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天。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及時說明。
第十二條 戶口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閱人員必須做到:
(一)保護戶口登記表清潔、完整;
(二)不得擅自塗改或增減內容,如有錯漏,可申報更正;
(三)保證按時交回。
第三章 戶口註銷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註銷戶口:
(一)參軍:入伍前,由本人或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辦理;
(二)死亡:持醫院死亡證明、殯葬證明、戶口和身份證明辦理;
(三)出境定居:憑出國、出境定居證件或發證機關通知辦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過一年的,經家屬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後到派出所申請辦理;
(五)其他需要註銷戶口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畢業及退學
第十四條 畢業生離校戶籍手續辦理辦法:
(一)畢業生可持報到證直接到學校保衛處戶籍科辦理離校手續;也可將自己的去向準確地告知所在系,由學校保衛處戶籍科以班為單位統一辦理離校手續;
(二)退學人員憑學校學生工作處開具的離校單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五條 學校保衛處戶籍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學校提供的畢業生就業方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基本原則是:
(一)到外地或市內工作的外地畢業生,其戶口一律遷往報到單位;
(二)到本市就業的學生,屬本市生源的其戶口可直接遷往家庭所在地;外地生源的,遷往就業單位所在地。均須由本人提供準確地址、戶籍管轄分局、派出所;
(三)退學人員的戶口一律憑學校有關部門的退學檔案遷回原籍。
第十六條 戶口遷往地變更辦理程式:
如遇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戶口遷往地的,憑就業報到證,經批准後可予辦理。
第十七條 按公安部、教育部檔案規定,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免費保管戶口,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外(每年從7月1日開始計算)還未遷出戶口的,按上級公安機關規定適當收取戶口管理費。收取標準為每月10元(即每年120元)。戶口遷出時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 責任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開具假證明的;
(六)借用戶口登記表或超過限期不歸的。
第二十二條 有第二十一條的情形之一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情節較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罰款50元;
(二)情節較重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三)情節惡劣者,報請司法機關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若上級有新的規定,從接到新規定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22日起試行,未盡事宜,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