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普通初等學校和師資培訓學院管理規章( All-gemeinen Bestimmungen)是德意志帝國1872年10月頒布。由新任宗教和教育部大臣法爾克主持制定,以代替普魯士《1854 年教育法》。主旨:(1)對師資培訓學院,要求在教學目標方面,提高各學科的學習效果,特別重視提高歷史和自然科學的教學;在教學方法方面,反對濫用死記硬背的方法,強調儘量促進學生的理解力和思考力的發展;在教學計畫方面,恢復設定教育學、心理學、邏輯學等教育專業科目,擴充語文、數學、自然科學等學科的教學內容。為改善自然科學的教學,要求設立物理館和化學實驗室。
(2)對初等學校,決定將各校擴充為幾個班級,僅設一個班級的學校則作為臨時學校;每校學生若超過 80名,應分成兩個班級。在教學上,規定宗教教育需以《聖經》作為最主要的教材;對德語、數學、物理、博物、歷史、地理等學科的教學內容亦提出改革要求。這一規章頒布後,雖未能在當時各地學校得到貫徹和落實, 但為德國現代國民教育制度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