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2、 主管並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調查、核實、掌握和上報災情,申報、管理、分配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接收和分配市內外救災捐贈款物並開展救助捐贈活動,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3、 主管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全市五保戶供養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辦敬老院,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負責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的救濟以及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等。
4、 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調查、核實城市貧困群體的經濟收入,實施城市“三無人員”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及失業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分配和監督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5、 主管社會福利。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社區建設工作,指導縣(區)鄉鎮建立和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星光計畫”;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主管全區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
6、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市雙擁日常工作,按上級業務部門制定的標準和辦法組織實施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
7、 主管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全市的軍供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8、負責指導全市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村民自治和村務公開等村民自治活動。落實村民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依法管理。
9、 負責市政府交辦的縣(區)、鄉(鎮)行政區劃工作,承辦縣、自治縣、區、鄉(鎮)、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區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
10、 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國家規定的對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推廣標準地名,指導全市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線檔案,調處行政邊界爭議。
11、主管社團即民間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在我市的省屬單位組建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12、 主管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和公墓地的建設管理;指導全區的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普洱城區流浪乞討及“三無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
13、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市民政幹部業務培訓;負責市內民政幹部的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的職工隊伍建設和基層民政組織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14、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雲南省民政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有關事務,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職改、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工作;調整研究並督促、指導民政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負責局機關各科室草擬檔案的審核及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基建、值班、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的職工隊伍建設和基層民政組織建設;負責局機關的政治業務學習,組織市內開展基層組織的爭先創優和表彰先進工作,研製全市民政系統的教育發展規劃,當好局領導的參謀和助手;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局機關行政財務和直屬單位的經費核撥、基建投資、物資計畫管理工作,擬定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內部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救災救濟科。負責全市救災救濟工作。調查研究並組織實施上級業務部門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核實、統計、上報災情,幫助指導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收、調運、分配、募集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和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負責全市農村五保戶、敬老院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的社會救濟工作;負責管理使用救災扶貧周轉金的回收與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負責城市貧困群體、“三無人員”及企業困難職工、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程式,編制年內保障人數,確定保障標準,預算保障資金,監督縣(區)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指導縣(區)低保檔案和低保業務的規範管理。
優撫安置科(雙擁辦公室)。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全市雙擁日常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警銜公安)及現役軍人家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及研究制定我市的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褒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士官的接收培訓安置,負責全市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主管軍供工作,指導全市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士官)及落實政策的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指導干休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督促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建房工作,具體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落實、申報“雙擁模範城縣”工作。
社會福利、社會事務科。負責婚姻、殯葬、兒童收養和社會救助工作,指導監督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負責結婚、離婚、復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記管理,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登記;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倡導婚喪習俗改革,指導婚喪社會化系列服務,指導社會救助工作,協調市內外、縣(區)間在社會救助中的關係;負責市內的在華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對難民進行管理教育和培訓,負責接待、聯繫、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有關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就業工作,對城鄉福利企業、雙扶經濟實體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孤兒助養和“棟樑計畫”的組織實施,以及其它城市社會救助工作。
基層政權社團科。負責城鄉基層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組織的日常工作,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組織和制度建設,負責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及村務公開,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業務培訓,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定、申報;具體辦理1984年以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負責居民委員會即社區的換屆選舉工作和居務公開;負責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受省民政廳委託管理在我市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違法行為,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制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負責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外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區劃地名科(勘界辦)。負責行政區劃、邊界爭議調處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區域總體規劃,承擔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域調整工作,負責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的界定、設立、調整、更名、撤銷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批報批工作,承辦我市與相鄰州(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參與協助調處縣(區)之間的邊界爭議並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按照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管理和指導全市地名工作。
普洱市老齡委辦公室。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市老齡工作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工作意見;組織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工作,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老年民眾團體的工作,引導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為“兩個文明”建設再作貢獻;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大戰略意義,調查研究我市老齡工作的現狀、發展趨勢,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市委、市政府制定人口老齡化對策提供依據;組織開展老齡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動,開展老齡問題的對外合作交流;參加老齡問題的國際性和地區性專業會議,開展雙邊和多邊的援助與合作;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區)和市直機關以及有關部門的老齡工作;協調涉老部門和有關部門探索解決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和老齡福利設施問題;組織實施“助老工程”項目,指導老齡福利促進會和老年福利機構開展對老年人的扶貧濟困活動;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老齡委等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領導
局長:劉永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