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普洱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於2013年3月3日經普洱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 目的: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性質:檔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和《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雲政發〔2011〕255號)等規定,結合普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有關業務。未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的中央、省屬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普洱市工傷保險。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管理,統一參保繳費辦法、統一認定鑑定標準、統一待遇給付水平、統一業務經辦程式、統一系統網路套用。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上繳市級工傷保險財政專戶。
第四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並指導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經辦工作。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具體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根據風險程度工傷保險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工傷保險行業分類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公布。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全市工傷保險費率實行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適用的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檔次。基準費率暫定為:第一類行業0.5%,第二類行業1%,第三類行業1.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基金結餘情況對基準費率進行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二、三類行業實行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普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初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0.5%執行。
難以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按照建築工程造價提取一定比例、經營服務面積核定人數和噸礦產品相應費率的方式計算並繳費,實行實名登記參保。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提取10%建立儲備金,用於預防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工傷保險儲備金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總量的15%時不再提取。
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按照《雲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由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市、縣(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依法用於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等費用,具體支付項目如下: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費用;
(十)工傷預防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依法用於工傷預防、政策宣傳、業務培訓、事故勘察和疑難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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