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定縣林業局
- 外文名:無
- 地點:普定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發展戰略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及其登記、發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依法審核、審批辦理林地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
(四)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編制並監督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年度利用限額;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
(五)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六)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辦法,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九)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研、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指導林業對外合作工作;負責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普定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後勤、信訪接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考核、培訓、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指導種苗、營造林質量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和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復工作;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珠江防護林工程等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的建設生產和國有林場(苗圃)、種苗基地、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林業財務、統計和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產業發展、農村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指導林產品加工企業的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指導戰備林(材)管理和林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研項目立項、實施、評審及成果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承辦林業技術監督、新技術開發、專利和有關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管理森林認證工作;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山區綜合開發和林業扶貧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股)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和統計工作;指導公益林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組織擬訂全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措施和技術規程,指導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工作,依法審核、審批、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指導和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與經營加工工作;督促查處林政案件;指導木材檢查站、鄉(鎮)林業工作機構、農村林業能源建設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年度利用限額;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瀕危陸生野生動植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獵捕的審核、報批的具體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伍建設。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林業和生態建設方面的經濟調節措施;組織擬訂林業發展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和補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擬訂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及工作計畫,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林業執法監督和林業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負責林業系統普法教育和宣傳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農村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
(三)森林公安派出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項目建議;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及野生動植物的各類案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協助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護林組織;負責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普定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森林公安派出所政法專項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長1名;股級職數3名(含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它事項
(一)將原普定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所屬的普定縣林業綜合行政執法隊(縣木材檢查站)、普定縣種苗綠化管理站、普定縣林業技術推廣站(縣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辦公室)、普定縣林政資源管理站、普定縣森林植物檢疫防治站、普定縣國營苗圃場劃轉縣林業局管理。原機構規格、職責及人員編制不變。
(二)鑒於普定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已調整為縣林業局機關內設機構,不再作為事業單位設定,原核定的4名事業編制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收回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