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民政局

普安縣民政局

普安縣民政局是普安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行政機構。縣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及縣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安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普安縣南湖街道環城西路41號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鄉鎮(街道)承擔民政職能部門的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措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
(四)制定全縣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戰略,編制社會救助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建立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
(五)擬定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推進婚俗改革;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八)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喪俗改革,制定本地惠民殯葬政策措施、殯葬改革規劃及指導意見。
(九)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定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擬定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督促指導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十一)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登記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結合本部門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州委、縣委重大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做好意識形態、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承擔本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辦理工作;積極推動民政領域“放管服”改革。
(十六)職責調整。
1.將縣民政局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將縣民政局救災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3.將縣民政局醫療救助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4.將縣民政局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十七)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
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定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行政區劃圖。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掃黑除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保、民族宗教、小康工作、後勤保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辦會和會議記錄;負責機關印章管理,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保管及辦公用具、用品、設備的採購、發放和統一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報備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修訂完善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宣傳和執法人員學習培訓考核、執法證件的審驗工作;承擔全局全面深化改革、禁毒、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交辦提案議案的催辦督辦工作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縣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縣級民政建設項目評審;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州級財政撥付的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及績效評價工作;管理中央、省、州下撥的彩票公益金;擬定全縣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編報本部門預決算、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股
承擔全縣基層政權、社區治理和區劃地名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的措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參與擬定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法規和規章;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隸屬關係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鄉(鎮)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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