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應急管理局

普安縣應急管理局

普安縣應急管理局是普安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普安縣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為李漢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安縣應急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普安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地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煤礦除外,下同)。
(二)擬訂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普安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要求牽頭建立與國家、省和州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縣統一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縣政府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縣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縣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力量建設,按規定管理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指導縣內各地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規定負責全縣消防工作,組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組織協調全縣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協調縣發改局按需分配中央、省、州下撥和縣級救災款物;承擔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級有關部門和縣內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擬訂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發改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科學技術規劃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應急管理局的決策部署,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跨區域交流合作和應急救援。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推進全縣應急管理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責調整。
1.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除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以外)的管理職責,以及縣政府辦的應急管理職責,縣消防大隊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縣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縣農業局的草原防火、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等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減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劃入縣應急局。
2.將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3.將縣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職能轉變。縣應急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全縣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縣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目標管理、黨務政務公開、機關後勤、重要文稿起草、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培訓教育、黨建扶貧和離退休等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及管理單位的黨務、勞動工資、幹部考核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精神文明和黨群工作,組織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應急管理方面的跨區域交流合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招錄、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2.負責應急指揮和信息工作。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負責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信息的接收、研判、綜合、匯總、報送和分轉;組織擬訂普安縣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負責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統籌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普安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管理,承擔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組織參與跨區域應急救援工作;銜接駐縣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社會動員工作;承擔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
3.負責政策法規工作。承擔政策研究相關工作,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應急管理系統法制建設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承擔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負責“放管服”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法律法規授權的相關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及法制宣傳、公眾知識普及等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監督、評估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指導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4.負責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工作。建立全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擬訂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制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全縣減災協調工作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會同縣發改委擬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牽頭組織縣內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指導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參與救災工作機制。
綜合股:1.負責火災防治和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性消防規範性檔案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並推進落實;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監督指導重要江河防汛及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全縣地震監測預報預警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震害防禦工作;負責抗震設防監管;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覆核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檢查,參與地震災害災後重建;組織協調地震、地質災害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負責組織地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推動落實應急重點工程建設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3.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全縣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工作。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尾礦庫(含赤泥庫、磷石膏庫)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關閉工作。
4.承擔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監督指導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性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會議和重要檔案起草工作;按規定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情況進行掛牌督辦;負責重大隱患的掛牌和督辦;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巡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收集、綜合、匯總、報送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信息;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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