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 文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職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 保障監察事項: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
主要職責,監察事項,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監察事項

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晉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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