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法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大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貫徹執行城鄉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辦法,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承辦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考試工作,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辦法和標準,組織擬定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全市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博士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統籌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實施方案,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九)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貫徹執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定我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市政府獎勵制度草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辦法,並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定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辦法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在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會務、文秘、文書檔案、印鑑、接待、車輛、保密、安全、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組織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科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研究宣傳工作;負責政策調研、行政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承擔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制定本部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根據授權,做好轄區內行政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擬定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培訓等制度;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項;指導和協調全市行政機關單位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負責先進模範報批工作;研究擬定全市行政機關的獎勵表彰制度、審核辦法,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管理許可權承辦轄區內公務員流動工作。
(五)創業就業科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負責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建設活動;研究制定創業工作的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擬定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定就業援助和幫助特殊群體就業辦法。
(六)事業單位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在編制限額內按管理許可權承辦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進人、聘用契約鑑證、考核、獎懲、培訓、辭職辭退、臨時用工等人事管理事宜;承辦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流動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管理許可權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事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指導和監督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八)勞動關係科
擬定全市勞動關係管理辦法、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調整工作和勞動契約的實施規範,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備案率和勞動關係穩定率;負責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指導全市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檢查落實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按規定承擔企業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工會落實企業成立勞動關係調解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九)工資管理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巨觀管理全市工資收入分配;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直和駐市省管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核准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制度。
(十)人事規劃統計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做好公務員錄用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承擔全局統計報表以及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軍官轉業安置科(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軍轉幹部安置、培訓、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維穩辦法的擬定、落實和監督檢查;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工傷醫保管理科
對全市工傷人員實施工傷認定;統籌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調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辦法;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負責對定點鑑定醫院進行考察、審核和簽約;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勞動能力鑑定中心的工作;擬定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省管單位及市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協調工會和醫療部門搞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建立醫療衛生鑑定專家庫並培訓、管理聘用醫療衛生鑑定專家庫成員;承辦職工非因工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基金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及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
(十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評選表彰工作;對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管理和指導,並加強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執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中級工和市直單位初級工的考核、審批及技術等級證書發放工作,負責技師、高級技師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十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規劃;擬定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組織與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好各級各類人力資源招聘會,並按時編報各類人力資源統計信息、情報等統計資料。
(十六)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畫;擬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招才引智科(外國專家局)
擬定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辦法;擬定吸引外國專家來市工作或定居辦法;規劃國外智力引進發展戰略;負責國家、省、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為國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工作創業提供相關服務;落實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政策,負責引智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直行政部門單位因公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全市引智項目工作;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的智力引進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八)調解仲裁科(信訪接待室)
統籌擬定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開展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人事、勞動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做好人力資源系統信訪工作及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息報送和統計工作。
(十九)養老保險管理科
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劃和標準;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擬定參保人員離退休審批和管理辦法;擬定參保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實施辦法和給付標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審批與管理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管理科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失業保險管理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對使用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進行審核;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辦法;審核市級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二十二)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辦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農民工聯席會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二十三)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審批與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