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

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是一個由書法專業大學生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旨在團結晉城書法專業大學生,帶領廣大青年書法愛好者,為振興書藝,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奮鬥。在藝術上勇於探索,在繼承中鼎力創新,廣泛開展同全市、全省、全國的書法藝術交流活動。

2016年6月11日,在晉城秋林書畫院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組織領導機構,標誌著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正式成立。成立之初,著名書法家沈鵬、陳忠康、陳海良、劉京聞、沃興華、許飛飛、申屠衛政、高傑等諸位先生為協會題詞表示祝賀。

2016年8月20日,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首屆會員作品展在晉城秋林書畫院開幕,展出來自四川美術學院、魯迅美術學院、河北美術學院、廣西藝術學院、雲南藝術學院、吉林藝術學院、蘭亭藝術學院、山西大學、西安工業大學、河南大學、大同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淮北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商丘師範學院、太原師範學院、淮陰師範學院、運城學院、晉中學院等全國各大高校的晉城籍書法專業大學生的作品60餘幅。首屆會員展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觀看展覽者絡繹不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
  • 外文名:The University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JinCheng.
  • 成立時間:2016年6月11日
  • 協會地址:山西省晉城市
  • 會員人數:90餘人(2016年12月)
成立背景,發展歷史,主席團成員,協會章程,

成立背景

截止到2016年3月,晉城市已考取全國各大高校的書法專業大學生人數已達到80人,這為晉城書法藝術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但是這批學子過於分散,相互之間缺少交流,且很少有人參加晉城舉辦的書法活動,晉城地區書法發展緩慢、與周邊省市差距大的現象依舊得不到解決。為了團結晉城書法專業大學生,提供一個相互交流學習的平台,促進晉城書法藝術的均衡發展,使晉城廣大青年書法愛好者得到科學的指導,振興晉城書藝,幾位學子有了成立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的想法。在郭秋林先生的支持下,2016年3月20日,成立了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籌備小組;2016年6月11日召開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成立大會,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正式成立。

發展歷史

2016年
三月二十日,成立了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籌備小組。
六月十一日,在晉城秋林書畫院召開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成立大會。著名書法家、安徽省書協理事申屠衛政,著名書法家、河南省書協楷書委員會委員、二屆蘭亭獎獲得者王昱,書畫家陳世彪、陳建濤、王鑑,晉城市書協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馮俊儒,晉城市書協副主席李海宗,城區文聯主席呂偉新,城區文聯副主席張雨平,晉城市美協常務副主席、城區文聯副主席、城區書協主席郭秋林等出席會議。著名書法家沈鵬、劉京聞、陳海良、陳忠康、沃興華、許飛飛、申屠衛政、高傑諸位先生為協會題詞表示祝賀。
八月二十日,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首屆會員作品展在秋林書畫院開幕。原中共晉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吳廣隆,原中共晉城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現晉城市詩詞學會終身名譽會長、晉城市書協名譽主席柏扶疏,原晉城市書協主席、現晉城市書協名譽主席李慧英,晉城市書協副主席李海宗,城區文聯副主席張雨平,晉城市美協常務副主席、城區文聯副主席、城區書協主席郭秋林,晉城市美協副主席成紅軍,晉城市書協副秘書長、晉城市青年書協副主席楊頡,晉城市美協秘書長趙楠,青年藝術家茹萬山等出席會議。

主席團成員

第一屆主席團
名譽主席:賈大一 馮俊儒 李海宗 郭秋林
主 席:黃彩楨
常務副主席:郭 鍇
副主席:李鵬鵬 杜 浩 何 聰 楊 碩 郭 娟 吳林峰
秘書長:吳林峰(兼)
副秘書長:金鑫濤 陳家科 師 帥

協會章程

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章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晉城大學生書法協會。英文譯名:The University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JinCheng.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晉城書法專業大學生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晉城書法專業大學生,帶領廣大青年書法愛好者,為振興書藝,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奮鬥。在藝術上勇於探索,在繼承中鼎力創新,廣泛開展同全市、全省、全國的書法藝術交流活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晉城市城區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城區書法家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城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晉城市蘭花路10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書法篆刻創作和書法篆刻理論研究活動;
(二)組織書法篆刻展覽、比賽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書法篆刻教育培訓活動;
(四)組織對外書法篆刻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晉城籍或在晉城生活、工作的書法專業在校或畢業大學生(專科、本科、研究生);晉城高校中在書法篆刻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兩名本會會員介紹,提交兩件書法作品、兩張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獲獎入展證書複印件;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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